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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初审
事项编码:
QTLY00170000
事项类型:
其他 [证件办理]
承诺类型:
承诺件
承诺时限:
32 个工作日
办事部门:
林业站
办理地点:
后安镇后安村
首问责任人:
张勇
联系电话:
54042725
监督电话:
54042705
是否收费:
是
收费标准:
按标准收费
申请条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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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流程图
1本人申请书。
2出具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采伐地点林权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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