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柞蚕场使用林地管理,促进柞蚕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柞蚕场管理涉及林木采伐事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柞蚕养殖发展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优先、规范准入、合理利用、严格监管、持续发展为核心,坚持“先旧后新、禁限分明、轮伐可控、生态可保”原则,落实林地分类管理与蚕场精准经营,实现柞蚕产业与森林生态双赢。
二、核心管理原则与林地准入
(一)用地优先顺序
优先利用旧蚕场;确需在林地内开辟新蚕场,新旧蚕场均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核认定成果,由县级政府公布后,方可开展柞蚕养殖。
1、已划入生态公益林或已封育形成天然林分的,不再认定为蚕场。
2、严禁在坡度≥35°以上及易造成水土流失的林地放蚕。
3、国有林地原则上不得开辟新蚕场。
4、严格限制主要河流两岸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重要生态景观周边的林地上开辟新蚕场。
5、开辟新蚕场不得涉及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不得涉及自然保护地及生态红线范围内,不得涉及古树名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二)新蚕场准入条件
1. 坡度<35°,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疏林地、苗圃地,以实际现状为准,如现地有树木,需走正常采伐手续。
2. 现状地类为其他草地。
3. 现地类为园地、其他园地。
4. 符合国土绿化空间规划。
(三)权属管理
县级政府统一规划、标定边界、登记造册;权属变更依法办理登记。
三、蚕场的认定标准及轮伐更新采伐规范
(一)蚕场的认定标准
中刈蚕场每亩柞树150株以上,郁闭度0.7以上;根刈蚕场每亩柞树200墩以上,郁闭度0.6以上。
(二)更新周期
从幼树成活开始,中刈蚕场二至三年;根刈蚕场五至六年。不到期限,不得轮伐更新。
(三)采伐强度
每个地块同一周期内更新面积≤30%,集中连片≤25亩,需申领采伐许可证方可作业。养蚕户(含单位,下同)轮伐更新蚕场,必须经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四)作业时间及采伐范围
仅限柞树休眠期(11月至次年3月),严禁越界、超面积采伐。
(五)技术要点
根刈从地面根茎上部砍,刀口光滑斜切防积水;中刈保留主干、伐除侧枝;更新剩余物规范处置,可作菌料等综合利用。
(六)蚕场的使用
必须遵循《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生态保护与蚕场修复
(一)水土流失防控
在柞树稀疏地块补植柞树、草灌植物或者采用小柞树等密植串带,增加植被;在有沟壑地块修建塘坝、闸沟拦水。
(二)退化分级治理
对退化较轻的蚕场,必须轮休轮放;对稀化、砂化较轻的蚕场,必须限期植树、种草;对地处山脊、险坡的蚕场和岩石裸露、砂化、退化严重的蚕场,必须停蚕育林种草。
严禁蚕场内开荒、栽参、采石、取土、挖砂、刨根、搂草、砍柴等破坏植被行为。
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定期巡查,严防火灾与病虫害扩散。
五、采伐审批流程与监管机制
(一)采伐审批流程
蚕农向村委会提交申请→乡镇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林草部门审核(采伐作业设计、权属证明材料等)→采伐许可证→作业→乡级主管部门验收。
(三)动态监管
建立“年度检查+不定期抽查”机制;对违规采伐、改变用途、破坏生态的,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
六、扶持与保障措施
政策与资金:对生态友好型经营主体给予项目倾斜。
技术服务:推广中刈、根刈轮换与柞树选优管护;探索林蚕兼营(如冠下种植红松、云杉等),构建复层林提升综合效益。
轮休轮放:推行“五年一轮、每年更新1/5”模式,保持树叶量稳定与水土持续,兼顾养蚕与生态。
七、法律责任
未经审批开辟新蚕场或超范围采伐,改变蚕场用途或造成严重生态破坏,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