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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顺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50782次  时间:2018年5月3日
          关于印发抚顺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抚顺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

                  抚顺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是行政等级为县道及以下的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确保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的原则,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质量,体现“建管养运并重”的方针,强化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县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的责任主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的相关制度;审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及养护计划;筹措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监管资金运行与使用;研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村公路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第三条县交通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工作。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县道规划,协助乡(镇)政府编制乡道、村道规划;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建议计划;负责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乡道、村道的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组织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计划的执行;负责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将省、市财政部门拨入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补助资金和县本级财政筹集的农村公路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负责拨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
  第五条各乡镇政府应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办公场所独立,并指定1名乡镇分管领导负责,配备1名路政监督员、不少于2名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乡、村道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和指导、协调村道养护;开展乡、村道的路政管理;监督、管理、使用好乡村级公路养护资金。
  第六条各村委会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实行“路长负责制”,并由村委会主任兼任护路长,具体负责提出村道养护管理建议性计划并组织落实;定期巡查路况并及时报告塌方、水毁等农村公路损坏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护路长是辖区内道路保护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保证道路安全畅通,路域环境整洁美观,路产路权不受侵犯和破坏。每年根据权责规定由县交通局牵头组织考核,确定等次并报县政府,优秀护路长给予表彰奖励并给予所在村道路建设计划、资金优先安排和倾斜。
  第七条乡镇、村应做好宣传发动,采取各种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广泛宣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群众爱护农村公路、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的自觉性,构建全民“爱路、养路、护路”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推行“阳光工程”,将农村公路建设实施过程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监督。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依法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对招标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利用农民投工投劳建设的路基工程,可不进行招标,但路面、桥梁、隧道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十条建立“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由县交通局组织监督。积极探索和推广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鼓励社会化监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社会监理,监理组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项目缺陷、病害或其他质量不合格之处由施工单位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施工应严格按照部颁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执行。建设过程中确需办理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原审批部门论证、批复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设计执行。经批准后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应规范项目的内业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项目内业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县交通局下属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并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二)设立集贸市场或设置棚屋、摊点和其它临时性设施;
  (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杆,打场、晒粮;
  (四)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悬挂物体、拉钢筋、拴养牲畜等;
  (五)其它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必须经县交通局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农村公路建筑的控制区范围,县道为两侧边沟以外不少于10米,乡道为两侧边沟以外不少于5米,村道为两侧边沟以外不少于3米。
  第十九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需新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取过路费。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轴载质量行驶。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许可,并按照批准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造成损坏的负责赔偿。
  第五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排水畅通;防护设施完好。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
  (三)过村路段排水设施因地制宜,保证路面无积水。
  (四)桥面排水畅通,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开裂、漏水现象,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五)养护工人每周上路作业不少于5天,乡级养护站每周上路巡查不少于2天,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每月巡查不少于4次。
  第二十三条乡镇政府对乡村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和桥涵损失要组织人力物力及时修复,并应及时向县政府及交通局报告,并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负责,指挥车辆通行,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随时查看和采取应对措施。交通局对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汛期发生灾害时指导乡镇政府尽快修复保障畅通。
  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负责制,县政府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乡镇的目标考核,实行绩效管理。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考评,考评结果与养护资金发放挂钩,建立激励机制,奖优罚劣。镇、村养护机制、资金、人员不落实的,将暂缓安排公路建设计划。通过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养护管理考核体系、养护定额、养护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等行政管理规章和技术性规范标准,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二十六条县交通局负责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乡道、村道分别给予每公里每年1500元、700元的管理养护资金补助。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核减乡镇养护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建立农村公路基础数据档案,及时将农村公路基本路况、养护管理数据、机构人员状况、检查考评记录等资料存档备查,实现农村公路全年、常态性养护,逐步形成规范化养护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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