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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抚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抚县环罚决字[2019]第001号
  浏览:11483次  时间:2019年3月21日

 抚顺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抚县环罚决字[2019]第001号

抚顺市隆瑞炉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1MAOY9WH964 
地址:抚顺县上马镇塔二丈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关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在建设,其中,焙烧炉工艺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12 月 2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抚县环罚听告字[2018 ] 0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拟对你厂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
    2、完善环保审批,待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3、罚款投资金额1%,3.3万元。
    4、如未能取得环保审批手续,请自行拆除所建设的生产设备。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 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 解缴到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抚顺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抚顺银行东城支行,缴款账号:7370805201110001683。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或抚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 1月30日

抚顺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主办单位:抚顺县人民政府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24-57599848 Email:news@lnfsx.gov.cn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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