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顺北松林化有限公司关闭的决定
来源:抚顺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11046次 时间:2018年10月25日
抚顺北松林化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第三条加强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中规定,二级保护区内为严格限制建设区,禁止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以及能够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采矿、采石、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水利及土建工程类项目。你公司地处大伙房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属于已建成项目,现对你公司实施关闭,如逾期未关闭,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或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