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国养殖户: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上马镇坎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建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伙房水源二级保护区畜禽养殖户,未采取措施,违规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10月1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抚县环罚告字[2018 ] 01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拟对你厂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规排污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 人民币贰万元整 元解缴到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抚顺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抚顺银行东城支行,缴款账号:7370805201110001683。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或抚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 10月24日
抚顺县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