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静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惠民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部署全国整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9年辽宁省政府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2020年1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正式实施。
一、关于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提高问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要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2020年至2025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550元提高到670元,人均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410元,政府投入大于个人缴费,是居民医保基金的最主要来源。我市在对全体居民医保参保人给予普惠性参保财政补助基础上,通过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众依据困难程度分类资助其个人缴费,减轻个人缴费压力,保障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我市全部人员类别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二、关于使用医保卡购药问题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可凭医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等门诊待遇。截至目前,抚顺县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共有79家,其中乡镇卫生院9家、村卫生室68家,原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管理,乡镇覆盖率达100%。
2007年城镇居民医保建立之初即建立了门诊统筹,不建个人账户。2009年,新医改普遍推进,新农合也通过开展门诊统筹替代了个人(家庭)账户。根据《抚顺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自2022年12月30日起,参保居民可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在定点零售药房购药,共济使用家庭成员的职工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购药费用。
您的提案贴近生活,针对性强,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度,营造关注医保、了解医保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承办单位:抚顺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