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及规定,经核查,截至2023年11月20日涉及4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5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超过180天没有进行《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规定,依法予以公告并注销企业所属道路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相关企业负责人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抚顺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