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重点领域公开 >> 县级基层信息公开 >> 义务教育领域 >> 学生管理 >> 学籍管理

抚顺县中小学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
来源:教育局浏览:11532次'时间:2017年12月20日

(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按国家政策、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学籍管理

  1.按省教育厅要求,全县中小学学籍实行电子学籍管理,同时文本学籍为辅助手段。

  2.中小学均实行秋季招生,小学一年级招收年满6周岁儿童。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原则上在所在乡镇范围内招收。

  3.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各学校应为新生注册学籍(注册姓名要与户口簿吻合)。各九年制学校负责注册建立学籍并上传教育局备案;小学六年级期末考试后不办理转学手续,要待进入初中后方可转学。无正当手续的学生不能注册学籍。

  4.对外地来我市(县)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入学,如转学手续齐全,要无条件接收入学并建立学籍;对不能提供转学手续并要求建立学籍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外省市来我市打工人员或其它弱势群体的子女; 

(2)必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未入学证明;

(3)必须提供其临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未入学证明;

(4)必须提供其街道和社区出具的该学生学习经历和学习情况证明。

5.九年制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6.居住在当地的残疾儿童可根据本人志愿随时安排随班就读并建立学籍。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学科或其它学习内容。随班就读的学生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以保留在原学校。

7.学生不得随意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不准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监护人进县城经商或务工等因素确需转学的学生,应按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8.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9.向外转学的基本顺序是:转入学校和转入教育局同意接收,然后是转出学校和转出教育局同意转出,违反程序则不予审批。

10.义务教育阶段不许留级,控制辍学。教师发现学生辍学后,应立即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及时派员做说服动员工作。

11.需要延缓入学、休学的儿童可由家长持县级以上病志证明和家长申请书到属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应按家长要求无条件予以办理入学或复学。

二、关于毕业证管理 

1.应届毕业生要全部参加毕业考试,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颁发初中毕业证明。

2.因故不能及时参加毕业考试者,需向所在学校事先请假或说明情况,经学校同意后要参加补考,成绩及格后获取毕业证书。

3.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要有正式学籍,否则不能颁发毕业证书。

4.初中毕业证书免费颁发。毕业证要记录真实成绩并加盖学校公章,要有校长和主任签字。

5.各校在办理应届毕业生证书时,需持本届毕业生名单一式两份和对应的毕业证书报教育局基教股审核,毕业证书要有学生本人照片,经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办公室打印钢印。毕业生名单交办公室和基教股各一份备查。

6.各校的毕业证要按学校及年度统一编号,认真填写成绩,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备查。

7.若因毕业证丢失急需补办,需经学校出示证明,查准排列序号,经校长签字后交教育局基教股审核方能补办。严禁弄虚作假。

8.未经毕业考试,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不能获取初中毕业证书。违反规定者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