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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抚县环日罚决字[2015]第01号
浏览:11111次'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抚顺县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抚县环日罚决字[2015]第01号

被处罚单位: 抚顺县上马镇李家卫生院
法人代表:   张志超           单位地址: 抚顺县上马镇李家村
营业执照注册号:PDY10010921042111C2201      
组织机构代码:  77140503-0
  你单位在我局于2015年12月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没有按照决定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超标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
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规定。
  我局于2015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按日连续处罚告知书》(抚县环日罚告字[2015]第0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2 ×6 天=¥12 )。
  本决定书自送达你单位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拾贰万元解缴到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抚顺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抚顺市商业银行东城支行,帐户:7370805201110001683,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或抚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抚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抚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