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食堂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师生在食堂的饮食安全,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针对食堂建立校领导陪同学生就餐制度。
二、学校定期指定校领导、食堂管理员或教师代表进行陪餐。
三、陪餐人员负责对当餐食堂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负责对食堂卫生环境、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做好陪餐记录。
四、陪餐记录必须由陪餐人员在本次陪餐后详细记载。
五、陪餐人员对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及时整改纠正:
1.食堂卫生环境较差、物品摆放杂乱的;
2.食堂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不足的;
3.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工衣、工帽,未戴一次性餐用手套或用专用工具直接接触待出售食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要求的;
4.饭菜口味过淡或过咸的;
5.饭菜加工距销售时间过长的;
6.餐饮用具未按要求消毒的;
7.其他应当及时整改纠正以确保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六、陪餐人对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督促食堂管理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食堂待出售饭菜未采取防蝇措施,出售前受到蚊蝇严重污染的;
2.食堂制作凉拌菜或提供冷饮的;
3.上餐剩饭菜下餐继续加工销售的;
4.土豆有发青、发芽现象的;
5.有四季豆等菜品的;
6.饭菜有发霉变质等感官问题的;
7.饭菜有明显的口味异常;
8.其他危害学生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七、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学生进行跟踪观察。
八、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由学校领导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九、食堂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陪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十、校长每学期应至少陪餐四次(每月一次),同时要加强对食堂陪餐情况的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