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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
  浏览:20957次  时间:2015年9月17日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许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重大行政许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是指土地、水域、滩涂、森林、矿藏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道路、城镇绿地、园林、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设施等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电力、煤气、供水、客运、广播电视、危险品生产经营等行业的市场准入,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工作。
  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机关。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填报《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登记表》,并将行政许可决定复印件连同决定依据(一式两份),报送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机关备案。
  第六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重点如下: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照其他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七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审查、及时审查的原则。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规章。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均应当具有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八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查阅行政许可实施案卷,向有关机关、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等核查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第九条 经备案审查,发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工作部门决定: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不具有主体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
  (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应当制作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书,送达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机关。
  责令重新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实施行政许可,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机关。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组织认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重大行政许可行为的,有权向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本制度受理并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一式两份报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按本制度规定将重点行政许可事项报送备案和回复处理结果,或者拒绝接受核查的,由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工作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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