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辽宁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方案》(辽政办〔2020〕3号)、《抚顺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方案》(抚政办〔2021〕4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资源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辽宁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方案》和《抚顺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方案》,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林地变更调查、各专项调查成果,对全县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重点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政策依据
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辽宁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方案》(辽 政办发〔2020〕3号)和《抚顺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方案》(抚政办〔2021〕4号)文件提出的政策措施和有关要求,开展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配合中央、省政府和市政府完成中央、省政府和市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县政府及各乡(镇)政府配合自然资源部收集整理中央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各类建设(设立)审批资料,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专项调查成果等确权登记所需资料,以及通告、权属核实、公告、争议调处等工作。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县政府及各乡(镇)政府配合省自然资源厅收集整理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各类建设(设立)审批资料,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专项调查成果等确权登记所需资料,以及通告、权属核实、公告、争议调处等工作。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县政府及各乡(镇)政府配合市自然资源局收集整理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各类建设(设立)审批资料,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专项调查成果等确权登记所需资料,以及通告、权属核实、公告、争议调处等工作。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对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所在的乡(镇)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三)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对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重要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水务局、水流流经的乡(镇)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和河湖划界成果划定登记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对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湿地和草原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湿地、草原所在的乡(镇)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对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乡(镇)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对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乡(镇)政府,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重要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定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七)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信息化建设
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参照部、省、市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按照规定,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并按国家、省厅有关信息化建设要求,建立县自然资源登记数据库,与国家、省厅、市自然资源登记管理系统对接,并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四、时间安排
(一)2022年工作安排
按照《辽宁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方案》和《抚顺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方案》对我县的要求,率先开展县重点自然资源摸底调查,建立县级自然资源清单,启动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成县本级项目招标工作,参照省、市工作安排,开展对自然保护区、水库、河流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3年及以后工作安排
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供政策保障,成立抚顺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解决疑难问题的相关政策,为政策的具体实施扫清障碍,提供保障;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指导、落实工作责任;对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要议题也可随时召开。
六、工作职责
(一)县政府办公室职责
对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全流程督办,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二)县财政局职责
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权籍调查、面积测绘等工作顺利开展。
(三)县自然资源局职责
1.通过招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开展权籍调查和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库建立工作。
2.收集、提供自然保护地、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等自然资源建设(设立)审批资料、专项调查成果、划界成果等相关资料。
3.建立自然资源登记数据库,与中央、省、市自然资源登记管理系统对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四)县水务局职责
1.收集、提供水库、河流等自然资源建设(设立)审批资料、专项调查成果、划界成果等相关资料;
2.对水资源确权过程中发生的权属争议问题进行处理。
(五)县生态环境局职责
1.收集、提供自然保护地等自然资源建设(设立)审批资料、专项调查成果、划界成果等相关资料;
2.配合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六)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1.收集、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等自然资源相关资料;
2.配合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七)县自然资源服务中心
1.收集、提供湿地、森林(国有林场)等自然资源建设(设立)审批资料、专项调查成果、划界成果等相关资料;
2.协调各国有林场配合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八)各乡(镇)政府职责
1.各乡(镇)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
2.成立工作专班,落实责任分工,组织协调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各类权属界线进行确认,做好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3.收集、提供各类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建设(设立)审批资料、专项调查成果、划界成果等相关资料;
4.对除水资源外,其他自然资源确权过程中发生的权属争议问题进行处理;
5.配合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科学统筹
在自然资源确权过程中,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各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该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
(二)落实资金保障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下半年开展项目招标,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资金保障,制定预算计划,逐年给付资金。
(三)做好宣传培训
各乡(镇)政府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和成效,加强工作经验交流,为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强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