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建海浪乡杨木河下海浪段U型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河道行洪安全与农业生产灌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按照《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涉河建设——第二十七条要求:“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上级水利资金由于投资政策原因,无法安排相关项目。下一步,我局将在相关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会同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研究建设相关项目。
特此答复。
承办单位:抚顺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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