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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浏览:19246次  时间:2015年9月17日

 

  第一条 为保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社情民意的反映工作,不断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情民意反映的主要内容
  (一)对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的意见、建议;
  (二)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全局性工作反映意见和建议;
  (三)对全县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县机关和县政府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情况的反映;
  (五)对全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重大事件、重要动态的反映;
  (六)其他重要情况的反映和建议。
  第三条 社情民意反映的渠道
  (一)通过召开各类会议进行收集;
  (二)通过政府机关各室、全县各单位开展调研活动进行收集;
  (三)通过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收集;
  (四)通过新闻媒体及县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收集。
  第四条 社情民意反映的程序
  (一)提供社情民意的单位或个人将了解到的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签章或署名,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载体,及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二)县政府办公室将收集到的社情民意进行登记、整理,并将书面材料送分管领导处理;对涉及全局性或机密性程度较高的社情民意,送主管领导处理。
  (三)根据社情民意的内容和领导意见,单独或分别报送县政府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涉及机密内容的社情民意,要通过机要渠道反映。
  第五条 社情民意的反馈处理
  (一)各单位、部门在接收县政府办公室送达的社情民意后,应高度重视,责成具体人员尽快落实,并将社情民意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县政府办公室。
  (二)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与社情民意受理部门的联系,并做好登记、存档和反馈工作。
  (三)对县级党政领导有重要批示及事关全局的社情民意,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向县领导汇报,并通过多种渠道做好督办和跟踪落实工作,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六条 对具有批评、举报等性质的社情民意要严格保守秘密,切实维护提供者的正当权利。
  第七条 对重大、紧急社情民意反映瞒报、迟报、漏报或办理缓慢、群众不满意办理结果的承办单位(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负责、处理不当、压着不办、互相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部门)或责任人,将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在广泛听取社情民意的同时,要加强调研工作,让广大群众参与到县政府相关重大行政决策中来,最大程度兼顾不同利益群体合理的利益诉求,确保出台的各项公共政策符合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九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调研制度。有计划地围绕重大决策事项做好各项前期调研工作,使重大行政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第十条 县领导、机关各单位在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前,应组织相关承办部门就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论证。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供参考的国内外同类型资料;
  (四)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包括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措施;
  (五)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六)县领导、机关有关单位认为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十一条 承办机关应及时将拟确定重大行政事项的基本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并在调研报告中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调研工作按所涉及的内容,实行责任分工,按照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确定。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研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抚顺县人民政府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24-57599848 Email:news@lnfsx.gov.cn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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