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提供线索和证据,向政府举报、投诉社会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经核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消防大队将按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举报人举报、投诉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投诉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消防大队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四、对核查属实的一般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按照50元至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核查属实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按照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五、消防大队在确认举报、投诉属实的七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于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抚顺县公安消防大队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