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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制度
  浏览:20268次  时间:2015年9月17日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依法及时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二、大队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三、对已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查。
  (一)、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消防大队负责人,消防大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其它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消防大队负责人,消防大队应当在四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四、调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认真听取举报投诉案件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举报投诉案件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查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对需要上门走访调查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现场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便于查证。



                                     抚顺县公安消防大队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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