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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浏览:21450次  时间:2015年9月17日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抚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被授权、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确定为考核目标,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逐级分解到每个行政执法岗位,实行量化管理,通过落实责任,评议考核和实施奖惩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执法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单位适用本办法: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 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三)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五)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
  第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级政府及各部门工作目标和行政绩效评估范围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执行情况;
  (三)行政执法单位的主体情况、工作人员的执法证件和执法依据情况; 
  (四)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和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对执法人员勤政廉政的具体要求;
  (五) 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履行和分解法定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效果和案卷质量及档案管理情况;
  (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及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情况;
  (八)国家机关收费及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 
  (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十)有无违法违纪问题; 
  (十一)制定对内部机构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办法;
  (十二) 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制度;
  (十三) 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
  第十条 同级行政执法机构之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的行政执法权存在交叉重叠、冲突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查,逐级上报有处理权的国家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等,有条件的部门应当积极推行直接办理和社会承诺等制度。对属于本行政执法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制度;
  (二)调查取证、案件审批、执法文书、档案管理、重大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三)国家机关收费及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
  (四)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制度;
  (五)法制学习宣传工作制度;
  (六)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七)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八)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九)过错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建立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  评议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采取问卷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设立公众意见箱等方式进行测评;
  (二)听取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
  (三)对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现场检查、抽查或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五)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求意见,检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六)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
  (七)由县法制办公室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发现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未依法执法的,应当主动依法及时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行为经法定程序被依法确认违法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并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体承办人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当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涉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经过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按照《抚顺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抚县政发〔2007〕17号)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结果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作为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连续3年先进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对年度评议考核先进、达标的单位,按照县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基本达标和未达标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评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和达标单位;连续2年考评结果未达标的,按《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本人不主动提出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依照已经确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及量化指标对行政执法机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抚顺县人民政府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24-57599848 Email:news@lnfsx.gov.cn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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