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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浏览:21316次  时间:2015年9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两级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保障依法行政,推进我县依法行政的步伐,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49号令)、《抚顺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市政府第101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间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决定、命令等对社会实行行政管理的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的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临时性行政机构、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
  第六条 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起草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连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并送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法制机构审查以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部门(乡镇)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乡镇)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电视、电子屏幕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抚顺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起草说明,并按规定份数和格式装订成册提交,其中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一式5份,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径送备案机关法制机构。
  第十条 制定说明应当具备下列事项: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可行性;
  (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情况及矛盾协调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有关的部门提出意见的,有关的机关应当在15日内回复,认为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15日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规范性文件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召开专题听证会、论证会审查;
  (二)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审查;
  (三)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审查。
  第十三条 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备案审查的意见、建议、决定或者决议,县法制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县法制办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
  (三)是否适当;
  (四)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直部门之间、县直部门相互之间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
  (五)是否违背法定拟制程序。
  第十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或者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冲突的,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县法制办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县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县法制办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县法制办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应当自行纠正,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机关未自行纠正的,县人民政府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矛盾,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县法制办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县法制办应当登记受理,并及时审查,经审查确有问题的,并由县法制办负责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县法制办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县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县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其本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法制办。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县法制办应当加强对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检查通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等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本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抚顺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 6月1 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抚顺县人民政府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24-57599848 Email:news@lnfsx.gov.cn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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