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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顺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20524次  时间:2016年12月30日
                     关于印发抚顺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4日

                   抚顺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级分类
  1.4适用范围
  1.5基本原则
  1.6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乡镇机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应急保障
  4.1救援队伍保障
  4.2应急物资保障
  4.3医疗卫生保障
  4.4交通运输保障
  4.5通信保障
  4.6应急测绘保障
  4.7财力保障
  4.8人员防护
  4.9公共设施
  4.10科技支撑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5.3监督与检查
  5.4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预案管理
  6.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抚顺县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幸福美丽抚顺县提供有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抚顺市突发事件整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抚顺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跨乡(镇)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突出底线思维,树立红线意识,依法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强化风险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整合各类资源,建设管理规范、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队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资源共享、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5)广泛动员、公众参与。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救助能力,形成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合力。
  (6)公开透明、及时主动。依托主流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的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全县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的依据,由县政府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2)县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业务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县应急办”)审核备案,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发布。
  (3)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应急办备案。
  (4)乡镇应急预案。包含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印发,乡(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5)基层应急预案。在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指导下组织制定。由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结合实际,针对灾害事故的特点、危险源、重要部位,以乡镇政府文件或村民委员会名义发布。 
  (6)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
  (7)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活动的牵头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以主办或承办单位文件发布,报县应急办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修订。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应不断补充和完善。相互关联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做好衔接。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成立抚顺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全县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县应急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县委常委、副县长及县武装部部长担任。成员单位由乡镇政府和县委办、县委宣传部、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服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城建局、县交通局、县农发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文体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源办、县民宗局、县人防办、县武装部、县红十字会、县供电分公司、县消防大队、县广电中心、县商业服务中心组成。
  县应急委下设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主(分)管负责人组成。县应急委或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县应急委或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授权,具体组织指导突发事件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委或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组、情报信息组、抢险救灾组、生活安置组、卫生防疫组、宣传报道组、社会治安组、恢复重建组、外事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在县应急委或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县应急办是县应急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承担县政府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及报送、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等职责,负责督办落实反馈县应急委决定的事项,负责指导全县应急管理工作。
  2.3工作机构
  县直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是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机构,承担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的编修和实施,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或县委、县政府授权,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4乡镇机构
  乡(镇)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乡(镇)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
  2.5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库,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性评估、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可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工作,要通过强化值班制度、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常规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评估等制度。
  3.1.1监测
  (1)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充分依托气象、地震、水情监测、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运、输油气管道、尾矿库、环境污染、传染性疾病、动物疫情、舆情等专业监测机构,加强对各重点行业和领域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相关要素的监测,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准确。
  (2)加强对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监管,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存有重大风险隐患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停业整顿。
  3.1.2预防
  (1)编制的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规划和安排好应对突发事件的避险区域和设施等。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防灾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风险排查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管制度,注重日常的监督检查。
  (3)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注重对风险隐患的日常监管,有关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1.3预警
  (1)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发布预警信息
  各乡(镇)、各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
  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在县域内的,由县应急委或县应急委授权发布;在市区内或跨县行政区域的,由市应急委或市应急委授权发布;
  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委或市应急委授权发布。但跨市行政区域的,按省应急委决定执行。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全县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包括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警报器、大喇叭、宣传车辆或组织专人逐户通知等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发布方式使其周知。
  3.1.4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一级):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采取先期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和灾情蔓延;待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领导到场后,按上级有关要求,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二级):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采取先期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和灾情蔓延;待省政府有关领导到场后,参与救援方案的制定等工作,按省政府有关要求,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三级):由县应急委或授权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及整个事件的统一指挥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四级):由乡(镇)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整个事件的统一指挥和处置工作。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由县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当地乡(镇)应迅速采取先期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灾情蔓延。
  (2)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核实、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采取的有关防范措施情况及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等。
  ②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力量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乡(镇)或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对本地区或行业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落实相关防范应对准备工作。
  3.1.5解除预警信息
  对突发事件已经终止或风险已经消除的,发布该预警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当地基层政权组织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营救行动,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等各种必要措施,并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协助处置。
  (2)事发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要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主动自觉或按当地党委、政府的命令,组织开展先期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3.2.2信息报送(告)
  (1)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迅速通过110、119、120、122等应急接报平台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等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各乡(镇)、各部门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紧急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3﹞35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抚政办发﹝2007﹞21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抚政办密电﹝2013﹞1号)要求,立即如实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0分钟,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敏感人群,或有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和其他重要紧急情况,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乡(镇)级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即发即报、边核边报。
  (4)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境外突发事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5)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同时,要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的续报工作。
  3.2.3指挥与协调    
  (1)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并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防范处置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2)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处置工作,并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3.2.4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及其他保障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相关部门要保证应急交通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的安全转运;
  ③立即抢修受损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抢险救灾和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
  ⑥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⑦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⑧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说服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及时疏导和化解矛盾与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置,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重要机关和重点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重要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县应急委组织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有关乡(镇)、部门启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①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②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③协调有关县(镇)和部门提供救援装备、医疗卫生设备、生活必需品等应急保障资源;
  ④维护好现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⑤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⑥研究处理其他事项。
  3.2.5应急结束
  (1)相关威胁或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相关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办或相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指挥部随之撤销)。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专项指挥部、乡(镇)政府、相关部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上报县应急办。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遭受损失情况,制定相应的善后补偿或重建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要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月(季、年)要对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上报。
  (3)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3.3.3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恢复重建计划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损毁的道路、供水、供气等设施。
  (2)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国家、省、市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省、市政府批准。
  3.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初步核实的情况、应对的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跟踪做好舆情监测等后续发布工作。
  (2)由县应急委负责指挥处置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县应急委授权,由县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由县有关部门负责指挥处置的,由有关部门或授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相关信息。其他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发布。
  4.应急保障
  4.1救援队伍保障
  (1)综合救援队伍。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县、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器材,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
  (2)专业救援队伍。依托有关专业部门或单位,建立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扑火、环境应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通信抢险、电力抢修、水、电、气抢险救援队伍,配备专业设备器材。
  (3)部队救援队伍。依托驻抚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组织,建立军地协同机制、反恐联动机制,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4)社会救援力量。乡镇、村要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员队伍和信息报告网络。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应急物资保障
  (1)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救援所需器材装备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的领导,拟定与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应急物资保障方案。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动态储备。
  (3)县经服局负责全县工矿企业应急物资的综合协调调配工作。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农发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城建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类别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保障工作。
  (4)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必要时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建立军队参加社会应急救援装备储备保障机制,做好使用和管理工作。
  4.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卫生资源,建立完善的专业化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必要时也可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乡(镇)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紧急情况下依法征用社会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依法实行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5通信保障
  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多种应急通信保障方案,不断探索新的应急通信技术手段,满足极端情况下应急指挥工作需要。县公安局负责协调通信保障工作中的无线电管理等有关工作。县广电中心负责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
  4.6应急测绘保障
  依托市地理信息局建立健全应急测绘保障体系,有效整合利用测绘地理信息资源,组建应急测绘保障队伍,提升快速反应和测绘应急保障能力,为应对处置工作实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根据需要开展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4.7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应急准备资金,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所需经费。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县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批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4.8人员防护
  (1)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结合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和逐步建设与人口密度、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立标准的应急图案标志。进一步完善应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责任,确保公众安全有序转移和疏散。
  (2)相关部门要为救援和涉险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救援和涉险人员安全。
  4.9公共设施
  (1)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抓好煤、电、油、气、水的供给,满足居民和重要用户在应急状态下的基本需求。同时做好“三废”(废水、废气、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无害化处理。
  (2)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10科技支撑
  (1)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扶持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平台体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依托现有办公业务系统,建立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满足应急值守、信息接报处理、视频会商、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协调和资源调用等功能。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1)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乡(镇)和部门实际,按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预案演练。
  (2)县应急办协同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急救与互救等知识,掌握避险、逃生、自救、互救、减灾等技能,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与互救能力。
  党校要定期对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干部进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对救援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救援水平。
  5.3监督与检查
  县应急办会同市(省)直有关部门,定期检查本预案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修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适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绩效评估考核办法。
  5.4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政府办(县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乡(镇)、各部门按照本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6.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抚顺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县政发〔2007〕7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抚顺县人民政府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24-57599848 Email:news@lnfsx.gov.cn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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