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付代表:
您提出的“峡河乡柞蚕园重新补植的建议 ”收悉,现答复如下:
抚顺县西部乡镇蚕场经营是群众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7〕1号)的政策规定,为强化对柞蚕场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柞蚕场采伐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各乡(镇)林业站负责所辖区域柞蚕场更新现场审核工作,柞蚕场更新由承包者(柞蚕场所有者)申请、村委会同意,经当地乡(镇)林业站审核通过后,上报抚顺县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
2.柞蚕场正常轮伐更新周期为:从幼树成活开始,中部平茬蚕场二至三年、根部位平茬蚕场五至六年。不到期限,不得轮伐更新。
3.柞蚕场承包者(柞蚕场所有者)在申报柞蚕场更新审批时,除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外,要按抚顺县森林资源区划资料,认真填写所申报砍伐的柞蚕场林班及小林班号,并注明该柞蚕场准确地点和树龄,或做简易经营设计。对实地情况与森林资源档案不符的,乡镇林业站对森林资源数据及时做变更。
4.各乡镇可以对本区域内申请者做统一的柞蚕场经营设计。
5.未经批准,不准轮伐更新。柞蚕场经营后产生的木制材料禁止外运。
6.禁止在公益林内放蚕。如因区划变更等原因,蚕场属于公益林,需要先进行公益林调整,将该地调整为商品林后,方可进行蚕场平茬。
另外根据《辽宁省退化林分修复方案》及《辽宁省退化林分修复标准》的规定,抚顺县地区的蚕场为柞树蚕场,柞树属于乔木树种,如果按照乔木树种划分,柞树蚕场的现有保留株数不符合退化林分标准。如果按照灌木树种划分,灌木树种中没有柞树,所以也不符合退化林分修复标准。根据这一情况,抚顺县林业和草原局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沟通,争取在政策上给予柞树蚕场一定的宽限,使之能够纳入到退化林分修复经营的范畴,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这样我们既保护了森林植被的安全,又能增加林农的蚕场收益,使其两全其美。
特此答复。
承办部门:抚顺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