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铭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林权证办证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抚顺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办理问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开展地籍调查:
(1) 申请林权类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2) 因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
(3) 原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错误或数据不完整或记载内容已发生变化,通过内业无法核实修正,需要开展补充调查满足登记需求的
文件明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权首次登记未完成或需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采取“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通过购买服务或组建调查队伍,逐宗开展调查,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向上级部门申请购买服务,等待审批。
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流程执行,制定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要件清单,对申请人实行“一次性告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要件清单以外非必要材料,不收取登记费,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产生的费用,由第三方测绘单位收取。
特此答复。
承办部门:抚顺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