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明确公路界限的建议》(12号)答复
来源:交通运输管理局 浏览:11666次 时间:2018年10月11日
伞宝峰、张巨英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明确公路界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们提出的建议,我局与相关各部门进行了沟通与协调,首先明确公路定义:是指联接城市、乡村和工矿基地之间,主要是供汽车行驶并具备一定技术标准和设施的道路。而公路用地的定义:是公路两侧供公路修筑路基和排水系统,设置防护设施和服务设施,供公路修筑和养护取土、弃土、路旁绿化等使用的土地。
与公路用地划分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条、第34条、第46条,《辽宁省公路条例》第一章第4条规定划分,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的划定标准为:
1、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侧不小于1米区域。
2、公路两侧无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侧不小于5米区域。
3、正常路段和填方路段,从公路边坡坡脚起,县道 3米,乡道2.5米,村道2米。
4、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米。
在此,感谢您对交通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承办单位:抚顺县交通局
承办负责人:王树青
二0一八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