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处理。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事宜进行明确规定,也未规定过期药品回收管理的主体部门。
2.原抚顺县药监局在抚顺县各药房已经设立过期药品回收箱,近几年个别药房回收箱已损坏。下一步我局将要求各药房重新修缮、设立过期药品回收箱,鼓励各药房回收百姓家中的过期药品,县市场局定期组织回收销毁。
3.今后,我局将加大安全合理用药宣传力度,利用“安全用药月”活动等载体,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引导居民树立正确购药观念,按需购药,减少药品存储量,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过期药品正确处理方式及不当处理的危害性,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药意识。
药品和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我们真诚感谢抚顺县政协委员对过期药品管理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继续加强药品监管工作,为确保全县人民用药安全作出贡献。
特此答复。
承办单位:抚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