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县政发〔2010〕2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预防、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林区生态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日至6月15日,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2月31日,其中3月15日至5月31日为春季高火险期,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秋季高火险期。
二、高火险期内严禁从事以下野外用火活动:
1、炼山烧林,以及烧茬子、地格、秸秆等烧荒行为;
2、野外吸烟、野炊、生火取暖、烧干粮和玩火等;
3、上坟烧纸、烧香、送灯、燃放烟花爆竹等;
4、林内狩猎和实弹演习。
三、高火险期内,必要的生产性野外用火必须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后方可进行,并做好有效防火、扑火准备。
四、高火险期内,有林地区要实行封山防火制度,加强森林防火检查、巡护、落实责任,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五、加强对痴、呆、傻、精神病等理智不健全特殊群体及儿童的管理,落实好监护责任制,对因管理疏漏而引发森林火灾的,要追究监护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六、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坚持昼夜值班,发现火情立即逐级上报。对因工作失职、擅离职守或瞒报、迟报火情而贻误扑火时机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高火险期间,各级森林防火组织的领导必须亲自上岗,靠前指挥。
七、森林防火期内要保证通讯设备、消防车和灭火工具状态良好,灭火队伍要严阵以待,一旦出现火情,立即出击,及时扑救。禁止年老体弱、病残、孕妇及中、小学生参加扑火行动。
八、对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人一律依法给予严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