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县向上争取资金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县向上争取资金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县各部门向国家、省、市争取资金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全面考核,突出重点。对所有有专项资金的部门全面进行考核。在考核部门每年争取资金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奖励部门每年通过项目包装、申报等方式,积极争取到非常规性的项目资金情况。
(二)突出实绩,鼓励先进。对完成向上争取资金任务和争取到非常规性的项目资金的部门,给予工作经费奖励。
第三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
考核的对象是向上三级争取资金的县直部门。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各单位争取的国家、省、市用于我县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县直各部门向市级及以上部门争取到的各类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预算内财力补助和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垂直下拨资金、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债券等。
(二)直接拨入相应核算专户或单位账户的上级补助资金。
第五条 考核时限及依据
向上争取资金的考核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依据:
(一)年初由县政府下达的各部门年度任务计划。
(二)认定依据以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资金指标文件或进账单(文件落款或专项进账时间为上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依据。
(三)一笔资金在多个单位间不得重复计算。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争取的项目资金由争取资金单位协商一致后分别报送认定文件,其认定资金的总额不能超过该项目实际争取资金数。
(四)提前下达的上级资金,原则上按下达时间计核,如需计核到下年,由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能跨年度重复计算。
(五)通过项目包装申报而争取到的非常规性的项目资金,单独统计,应具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批复或其他工作资料支撑,该部分资金同步计核到部门争取资金总额。
(六)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节假日不顺延),各相关单位应将本单位争取资金项目汇总表(一把手签字、单位盖章)和相关认定文件报县发改局,登记汇总。
第六条 考核奖励办法
鉴于争取资金的不确定性,采用上三年实际完成的平均数作为当年计划的基数,乘以当年的目标系数,为当年的任务数。奖励完成对上争取资金任务的部门,同时重点奖励每年通过项目包装申报,争取到非常规性项目资金多的部门,具体考核奖励方法如下:
(一)基础部分
完成年度对上争取资金任务的部门,奖励部门工作经费0.5万元,超额完成任务10%以上(不含)的,再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工作经费1万元)
(二)重点奖励部分
通过项目包装、申报等方式,经过与上级发改或行业部门积极努力争取,获得非常规性项目资金的部门,重点予以奖励。
争取到位除债券以外各类上级资金的作如下奖励:
500万元以下(含)的,奖励1万元;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的,奖励2万元;
此后,每增加5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上限奖励10万元)
争取到位债券资金的作如下奖励:
5000万元以下(含)的,奖励部门工作经费2万元;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含)的,奖励4万元;
此后,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奖励2万元。(最高上限奖励10万元)
基础部分和重点奖励部分的总和,为该单位所得奖励经费。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为确保向上争取资金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其他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发改局、财政局、县督考办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局,由考核领导小组对县直部门争取的上级资金进行考核认定,并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没在考核范围的县直部门或乡镇符合重点奖励条件的,参照此办法执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作为综合部门,按对上争取资金同比增幅情况,予以相应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考核领导小组商议决定。
第十条 原《抚顺县向上争取资金考核奖励办法》(抚县政办发〔2019〕7号)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