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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抚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县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抚县政发〔2022〕1号    成文日期:2022-3-28 10:34:42
文件正文  
抚县政发〔2022〕1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抚顺县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科学、规范使用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抚顺县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县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类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和科学使用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抚顺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抚政办发〔2018〕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和大型改造项目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采购和工程服务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资金范围包括:用于建设项目的县财政预算内资金(含中央、省、市补助的专项建设资金)、县财政各类专项基金、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由县政府最终负责还款责任的资金、经县政府批准依法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或经营权收回的资金、政府接受的各类赠款、捐款和乡镇财政各类资金等。

第四条  每年的建设项目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发展改革局,由县发展改革局汇总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讨论,会议决定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五条  按照“分行业、属地化”原则,加强建设项目监管。

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县直机关、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对所实施的项目全过程负责。

(一)县发展改革局为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组织评审批复。同时将所批复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县财政局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筹集、拨付、财务管理、绩效监督和相关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项目招标前招标标底的确认工作(依据工程项目的预算和评审结果)。

(三)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负责建设项目的决算执行情况、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一般项目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按照建设项目性质类别,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结算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监管职责。项目单位也可同时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操作流程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一般性的操作流程

(一)编制项目计划

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提交县发展改革局办理建设项目审批。

(二)项目设计、预算及审查

1.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

2.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

3.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预算编制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和编制工程量清单。

(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

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及工程规划、建设项目资金证明、环境影响评估、社会稳定评价等相关手续。

(四)招标投标

项目建设单位把项目预算报给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签定保密协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管招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并根据评标和采购结果确定施工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五)组织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的实施;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相关监督单位要承担起相应的工程监督责任。

(六)竣工验收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并在政府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七)施工评审结算

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委托相关资质高、信誉好的中介评审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评审。

审计机关应依法对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并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建设单位和财政局依据审计报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和调整资金拨付,对中介评审机构和监理单位不作为、不负责任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浪费的,责成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嫌存在渎职行为的,启动相关追责、问责程序。

第三章  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七条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现行辽宁省采购限额标准。

(一)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单位申请及立项批复进行公开招标。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现执行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200万元;工程类项目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

(三)对低于必须招标限额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招标方式或政府采购的其他方式。除涉密采购、应急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及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之外,原则不得采用没有引入竞争机制的直发包方式。

(四)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两类工程项目时,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项目60万元、货物、服务类项目30万元)、工程必须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2.工程必须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五)建设项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以下的,应由建设单位依据内控制度自行采购,但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采购。

第四章  项目监管和工程款拨付

第八条  政府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由监理单位确认后实行分期(按月)拨付工程款。但拨付的工程款最多不得超过建设项目总造价的70%,其余预留的工程款待竣工决算评审(重点项目需审计核查)后支付。

第九条  工程建设资金应当预留3-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具体标准按各行业具体规定),待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十条  政府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资金拨款与其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按比例和实际工程进度拨付。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控制工程投资,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项目建设实际投资超过原核定投资10%的,县本级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县发展改革局依据财务决算或审计意见,履行项目投资调整手续。全部或部分使用上级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无权调整。

第十二条  县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和财务收支等事项进行审计。建立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对1000万元以上重点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现场施工、竣工决算实行跟踪审计,必要时可以对与项目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没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备案(重点项目还需审计核查报告)不得拨付工程预留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突破规定标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价格内承担对农民工工资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建立农民工专用账户,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否则不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各建设、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经查实未按程序操作,出现违规转包分包、预算严重失控、虚假高估预算、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关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代理公司的选择

第十六条 对于进行招标或采购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单位须通过党委或党组会议,参照“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和“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代理机构的代理项目、排名、评分及扣分情况,综合评估选择代理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抚顺县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文件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和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和规定,按各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抚顺县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抚县政发〔2019〕16号)予以废止。

 
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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