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实施好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现将《抚顺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以下简称生产托管)项目,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水平,依据《辽宁省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抚顺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 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培育农业服务业战略性大产业为目标,大力发展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原则
(一)聚焦服务小农户
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耕、种、防、收(可含秸秆打包)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实现经营增效、农民增收目的。
(二)坚持推广生产托管服务方式
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依据农业机械化情况、劳动力转移程度、农户生产需求、服务组织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重点支持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
(三)聚焦支持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
2022年项目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服务补贴。优先将项目资金向大豆油料扩种区,特别是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区倾斜。探索以整村(组)、整地块、全环节的托管经验模式,并与保护性耕作、深松整地等农机作业项目接续实施,提高粮食、大豆油料作物生产全环节服务能力,鼓励向产前、产后等环节延伸,吸引更多小农户参与生产托管。
(四)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
春耕前,服务组织与小农户签订托管服务合同;生产中,向小农户提供生产托管;秋收后,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后,县级财政兑付资金。
(五)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不能干扰当地服务价格,不能影响生产托管市场正常运行。
三、工作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市场化水平,增强对现代农业的支撑功能和联农带农作用,引导服务主体积极开辟新的服务领域,提高种植粮食和大豆油料的综合效益。
四、实施内容
(一)补助环节、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2022年抚顺县补助粮油作物机收环节,补助对象为小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补助标准为30元每亩,其中服务组织面向小农户提供合同档案管理、配合检查和绩效评价、开展标准化建设等服务,可从中提取3元每亩用于开展以上服务支出;承担项目的同一服务组织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或资金占比应高于70%,且接受服务的同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累计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不得超过2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2.两家及以上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3.不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4.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二)项目实施
1.做好宣传发动。重点宣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实施原则、补助标准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备案条件等内容,调动小农户及服务组织的积极性,营造推进土地托管服务的良好环境,提高托管服务的服务水平和覆盖面。
2.建立备案制度。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必须达到抚顺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备案标准,并在抚顺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具体备案条件见附件),未经备案不能享受补助政策。
3.明确补助程序。项目实施采取“先服务、后验收、再兑现补助资金”的程序。服务组织要与小农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并按要求和标准履行服务合同。验收合格后,兑付补助资金。
(三)检查验收
在服务各环节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服务组织申请,依据《辽宁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规范性,以及被服务主体的满意程度进行验收。
服务组织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与小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接受服务的小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名单(Excel表格);
2.作业单。包括:作业时间,作业面积,农机具操作员、被服务方(合同甲方)签字等;
3.农业生产智能化监控系统调取的作业轨迹;
4.作业期间劳动场所的影像资料(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照片);
5.农业生产服务费用收据存根。验收合格后,要在项目村公示合格的服务组织名单和享受补贴金额。
(四)兑付补贴
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在农户全额支付服务费用的前提下,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补助给小农户;小农户仅支付部分服务费用的,补助资金可以直接补助给服务组织,确保让小农户最终受益。补助对象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接发放给服务组织,并通过降低服务费方式落实对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大推广力度,探索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有效途径,确保项目资金高效使用。引导各类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服务。
(二)强化监管指导
县、乡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调研督导,做好政策指导和项目检查工作。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和小农户对项目实施真实性负责。要强化社会监督,各乡镇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
县级举报电话:57599579
(三)时限要求
服务组织于2022年11月10日前向所在乡镇提出验收申请,并按照《验收办法》提供相关材料。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2月10日前组织第三方进行验收。2023年6月底前兑付补助资金。服务组织未能按期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的,视为验收不合格,不予补助。
附件:1.辽宁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2.抚顺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备案工作办法
3.抚顺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备案表
4.抚顺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样本)
附件1:
辽宁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政策,强化绩效评价,确保实施效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检查验收工作,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确保项目抽查验收工作正常开展。
承担项目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服务组织),在当年其承担的生产服务环节全部结束后,提出抽查验收申请。
第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监管数据平台,利用智能化设备和监管数据平台实现服务合同签订,过程监管、核查抽查、项目报告等工作。
应用智能化设备和数据平台的服务组织,在完善服务协议网答、作业单等数据采集后,由技术服务单位根据平台上服务主体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BDS/GPS)作业轨迹面积进行技术分析,扣除重叠的无效作业面积后,出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作为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
服务组织没有智能化设备,或者因信号原因智能化设备无法提供有效轨迹的,可以提供服务合同、作业单、作业照片等,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提供服务的证据,作为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 应用智能设备和监管数据平台的服务组织,需要提交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
服务组织没有智能化设备,或者信号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轨迹的,应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以行政村为单位,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2.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与每个接受服务农户签订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
3.作业单。内容包括:作业时间,作业面积,作业内容,并附有农机具操作员、接受服务方签字等;
4.以行政村为单位,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小农户提供生产服务时的作业照片2张(电子版,含作业日期、地点);
5.其他能够证明服务组织提供服务的材料。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接到通知后、需要在5日内补齐。如果到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名单、服务内容和面积、远程监测作业面积数据等情况,以及小农户的姓名、公开监督电话,在接受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所在村公示7天,也可以按村务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抽查验收工作,如存在异议,应核实情况后再次公示。
第七条 采取电话随机抽查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方式进行验收。对每个服务组织,在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3户;少于3户的,全部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已经出具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的,可依托平台数据进行抽查验收。对每个服务组织,在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3户;少于3户的,全部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抽查验收工作结束后,抽查验收组或者第三方应当出具抽查验收报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抽查验收报告需要抽查验收组成员签字,或者第三方盖章。
第十条 服务组织、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应当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抽查验收材料。
服务组织、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对服务作业过程的真实性负责,监管数据平台的技术服务单位对监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对抽查验收中发现服务组织弄虚作假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清除县级服务组织名录,5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的资格。经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如认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抽查验收中发现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该技术服务单位予以公示,5年内取消其承担技术服务和保障资格,并对当年该技术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服务组织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不予采信。
第十一条 为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质量,规范营运管理,对社会化服务组织抽查情况进行打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打分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为小农户选择提供参照,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以前年度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尚未检查验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
抚顺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备案工作办法
为贯彻《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精神,落实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工作,搭建区域农业生产性服务综合平台,健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调动和发挥农业生产各类服务组织的力量,为小农户提供多形式的生产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服务质量,制定抚顺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备案办法如下:
一、备案机构
备案机构为抚顺县农业农村局,具体办理机构为各乡(镇)政府,由乡(镇)农经站汇总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二、备案条件
各类组织机构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具有相应社会化服务能力,且已在县级农业农村局申请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化农业服务企业;
3.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农机服务或生产服务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具有相应社会化服务能力的供销合作社;
5.具有相应社会化服务能力,且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
上述服务组织,需要提供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申请备案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服务组织主体资格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1份复印件;当地金融部门开具的信用证明;
2.家庭农场,需要提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报表的1 份复印件;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提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代码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二)农业机械证明
1.在市场购置的,需要提供购置发票;
2.通过二手市场购置的,需要提供交易合同;
3.提供服务组织所有农机具的作业图片(拖拉机、收割机需提供行驶证及检车证明)。
(三)农机操作人员证明
1.与各类服务组织签订的劳务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单手册;家庭农场主户口簿;
2.农机具操作资格证书(驾驶证复印件)。
四、备案材料报送截止时间
请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供书面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邮寄或者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止。
附件3:
抚顺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备案表
资质核实 | 服务组织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地址 |
| 办公地址 |
|
负责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服务组织类型 |
| 负责人联系电话 |
|
农机具设备 | 机具信息 |
耕地机具 | 台(套) |
种地机具(大型) | 台(套) |
种地机具(小型) | 台(套) |
植保机具 | 台(套) |
收割机具(玉米) | 台(套) |
收割机具(谷子/大豆) | 台(套) |
收割机具(花生) | 台(套) |
无人机植保机具 | 台(套) |
根据购买发票(或二手交易合同)原件、机具作业图片。 |
作业人员 | 作业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驾驶或操作资格证书名称与资质级别 | 作业人员与服务组织关系(雇佣、成员、家庭成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根据提供的作业人员身份证件、驾驶或操作资格证件、劳务合同、家庭农场主户口簿等,确认证件信息一致性和准确性。 |
服务组织简介 |
|
服务组织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农经站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抚顺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样本)
甲方(农户):
乙方(服务组织):
为提高劳动生产率,推进农业物资技术装备的利用和应用,根据《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甲方从事种植,现将 亩耕地,委托给乙方开展机收环节服务。在开展生产托管服务中,乙方本着让利小农户原则开展服务。
二、服务费数额及支付方式
托管服务费:收环节每亩应收 元,实际每亩收取 元,计 元;
上述托管服务费共计 元,由甲方于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服务期限
在 月 日前,乙方完成收环节托管服务作业。
四、约定事项
1、服务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干旱、洪涝、台风、冰雹等)造成减产或者绝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在乙方适当少收取甲方托管服务费的前提下,农业生产社会化补助资金归乙方所有。
3、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