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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抚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件号:抚县政发〔2022〕12号    成文日期:2022-12-7 10:37:01
文件正文  
抚县政发〔2022〕12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抚顺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抚顺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着力补齐“四个短板”、围绕市政府打造“两

大基地”、发展“六大产业”,聚焦“三区协同”,践行“生态立县、工业主导、农业增效、旅游牵动、全域发展”,紧扣“两谷一带”战略布局,奋力建设“四个抚顺县”;全力打造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

三、县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拥护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副县级干部)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六、县政府工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副县级干部协助县长工作。

县长离抚期间,指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持日常工作。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依县长授权委托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副县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县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需协调其他领导同志代行政务活动职责的,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协调,原则上按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排序依次替代。

八、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局长、主任负责制。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

(三)实行牵头部门责任制。凡县政府交办的涉及2个以上部门、不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事项,由县政府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承办。牵头部门是第一责任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配合部门做好各自相关工作。副县长对分管部门承担的牵头或配合事项负领导责任,须提出明确要求,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经牵头部门协调仍不能解决的事项,报牵头部门分管副县长协调解决,如有必要,由牵头部门分管副县长报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县长或县长协调解决。

(四)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报县政府批准成立。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九、县政府要加强与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推进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强化预期引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促进全县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健康发展。

十一、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行政村)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三、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公共服务、民生改善,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取得新进展。

十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抚顺县。

十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速实施“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打造数字政府的应用场景,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以高质量服务供给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十七、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县司法局依法对提请县政府讨论和审议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由起草部门拟稿后县司法局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十八、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效率。制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不断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完善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完善论证评估制度。加强形成过程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引入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经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县司法局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及社会的意见、第三方评估意见和倾向性方案,报县政府决定。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起草或者实施部门要适时对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发现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县政府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修改或废止。

十九、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负责;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依法依规予以修正、撤销。

二十、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一、县政府及工作各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个人签订各类合同协议,事前必须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合同或协议必须按照政府合同范本拟定,其中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须经县司法局审核把关;各部门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以及涉法律事务,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本部门法律顾问审核把关。未经合法性审核把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重大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十四、关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草案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副县长协调,重要的报县长审定;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六、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草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

重大决策出台前应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完善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与群众和企业密切相关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部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监督方式等信息。

三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工作,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使公众清晰明了,避免误解误读,促进政策落实。

三十一、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加强政务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主动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三十五、县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加强行政复议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可视情况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参加。

三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确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政府组成人员征集,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核并报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县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定、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由县长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列席人员由议题承办单位提出,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承办单位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单》,由县政府办公室征集、汇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核并报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定、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通过以县委和县政府名义联合报告市委、市政府,或以县政府名义报告市政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和文件;

(四)讨论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和重大专项规划、计划;县本级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调整、体制变动和重大财力追加事项;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等事项;

(五)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六)审议通过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

(七)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八)分析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部署重点工作;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研究决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决定和部署县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四十一、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四十二、县政府业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提出,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四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议题未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县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会议审议。

会议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起草,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会议材料前置审核程序进行审核把关。

四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按程序报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凡是会议讨论研究决策的事项,与会人员都要代表本乡(镇)、本部门发表意见,明确表述同意或不同意。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

与会人员所发表的意见,除与现行法规、政策不符外,一般不在会议纪要中予以修改;如需修改,由提出修改意见的乡(镇)、部门出具修改说明并经其他参会部门会签,在2个工作日内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同意后,方可修改。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五、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严控数量、规模和时间,力求开短会、讲短话、重实效;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县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时长不超过2小时,应尽可能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举办的活动,由承办部门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核准后,于每月20日前送县政府办公室汇总,由其制定会议(活动)月份计划,报县长审定后实施。如需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等有关领导同志出席的,由县长或分管日常工作副县长审定。

四十六、通过部门商洽在县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县委县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四十七、各类会议筹办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严肃会风会纪,提倡节俭办会,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八、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的公文。

四十九、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县政府领导同志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无明确意见的,县政府办公室不得流转。

五十、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或须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须履行会签程序。遇有分歧的事项,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对分歧事项的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印发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一、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报市委、市政府或县委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二)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审批公文,由县长签发;

(五)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公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县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会签。其中,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六)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函件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重要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五十二、属县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该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程序报经县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的,须在文中注明“经县政府同意”。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各乡(镇)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

五十三、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简报须经县政府办公室核准,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

第十章 请示报告制度

五十四、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离抚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县政府组成人员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离抚外出,应提前3天履行请假(报备)程序,请假审批单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审批。

县政府组成人员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年休假,应提前1周履行报批(报备)程序。年休假前,应妥善安排分管工作。年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如工作需要,应立即中止年休假返回工作岗位。离抚期间如事先报备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除参加国家、省、市和县委重要会议及活动、因公出访或出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个人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县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报告。

五十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县政府要落实县委决策部署,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县政府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后,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跟踪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

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全国性、全省、全市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后,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会议情况和落实建议。

县政府组成人员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离抚参加公务活动、学习培训或招商引资3日以上(含3日)的,要在回抚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落实进展情况。

向县政府报告工作要情况全面客观,数据真实准确,决不允许弄虚作假。

五十六、实行重大突发事件直报制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事发乡(镇)政府及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级请示报告。来不及逐级请示报告的,可视情况直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或县长。

第十一章 督查考评制度

五十七、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全员抓落实”工作格局,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对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和县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县政府报告办理情况,重要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十九、县政府办公室要深入贯彻《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制定县级层面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加强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考核。创新督查方式方法,推行“线索核查法”和“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健全限期报告、检查复核、督促整改、督查激励、追责问责、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督查工作情况汇报。县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的重点是: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市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三)《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当年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四)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五)县委、县政府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六)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六十、强化对县级层面督查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的过程监督。列入计划的事项,应于开展前5个工作日内将开展方案、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备案;面向基层的督查检查考核,原则上50%以上时间用于开展“四不两直”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各乡(镇)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抽查各乡(镇)督查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六十一、从严控制计划外各类实地督查活动。一般情况下,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开展各乡(镇)全覆盖的实地督查,不得以部门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不得向各乡(镇)政府下发督查通知,不得在文件中规定全域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不得在文件中要求县政府办公室开展督查检查考核。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或依法依规面向基层单位开展的行业系统督查检查考核事项(不含干部考核考察、内部党建考核、日常执法监督等事项),需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审查。

六十二、对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问题责任单位发督办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坚决防止整改落实走过场、打折扣,紧盯不落实的事,问责不落实的人,推进问题整改到位,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严格执行“710”工作制度,一般事项应在7天之内办结,复杂事项1个月内有结果,年初确定的所有事项在年底清零销号,事项落实起始时间从部署当日算起。

六十三、建立健全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和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绩效考评制度,突出底线思维和结果导向,开展分类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县政府绩效考核。强化国务院大督查结果运用,每年对落实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和部门,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通报。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六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 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层层抓落实,把抓落实作为严肃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责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去,形成以干成事论英雄、以解决问题论能力、以高质量发展项目和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论业绩的鲜明导向,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六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六十八、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一、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依法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十二、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对等接待、友好热情、朴实节俭原则,凡以县政府名义举办的公务接待活动,由承办部门事先制定接待方案,经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机关综合服务中心)按规定安排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种形式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风家教,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言必信、行必果,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七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七十八、县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受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七十九、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解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着力补齐“四个短板”、围绕市政府打造“两大基地”、发展“六大产业”,聚焦“三区协同”,践行“生态立县、工业主导、农业增效、旅游牵动、全域发展”,紧扣“两谷一带”战略布局,奋力建设“四个抚顺县”;全力打造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督查考评制度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十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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