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每年3月10日至5月20日、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我县森林高火险期,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以及《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发此令。
进入高火险期,严格控制火源,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执行森林防火“五大”禁令。
一、严禁烧荒、烧秸秆、烧茬子、烧地格、烧灰积肥和炼山造林。
二、严禁野外吸烟、野炊、野外生火取暖、野外烧烤及野外玩火。
三、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林内实弹演习和爆破活动。
四、严禁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及林缘地带玩火,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五、严禁在公路两侧焚烧枯枝落叶,严禁在旅游景点进行篝火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