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食品安全领域改革 |
1 |
全面落实 “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解决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等问题,做到职责明晰,工作有序。 |
县食安办、县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各乡镇政府 |
持续实施 |
2 |
县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到首要位置,在内设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保障到位。 |
县食安办、县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各乡镇政府 |
持续实施 |
3 |
2016年底前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队伍接受公安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双重领导。 |
县编委办,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年底前;持续实施 |
4 |
2016年底前,规划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乡镇全部建立健全基层监管机构。 |
县食安办、县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各乡镇政府 |
2016年底前完成;持续实施 |
5 |
分步实施食品监督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乡镇(街道)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 |
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发局、县动监局、县水务局等 |
2016年底前全部达到规范要求;持续实施 |
6 |
2018年底前实现省食品安全信息直报系统覆盖全部乡镇(街道),2019年底前延伸至重点监控部位。 |
县食安办、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2018年底前直报系统覆盖全部乡镇(街道),2019年底前延伸至重点监控部位;持续实施 |
7 |
各乡镇成立并及时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制(修)订工作规则。 |
各乡镇政府 |
持续实施 |
8 |
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把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关口。 |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
持续实施 |
9 |
加强县食安办工作力量,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的作用。县食安办负责组织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暗访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评体系。 |
县食安办 |
持续实施 |
10 |
建设覆盖全县服务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云”工程,按照“整体规划、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原则,整合政府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方社会中介组织等方面的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库资源,融合监管、追溯、投诉举报、舆情分析、应急指挥、公众互动等功能,进行大数据监测分析,实现信息共享、风险可知、源头可溯、流向可查,促进食品安全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
县食安办、县食品安全相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11 |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守信与失信行为信息库,健全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招标采购等挂钩,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企业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实施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
县食安办、县发改局、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财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二、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
12 |
认真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标准覆盖所有食品品种。 |
县卫计局、县农发局、县动监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
持续实施 |
13 |
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 |
县卫计局、县农发局、县动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
持续实施 |
14 |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优化标准服务,加强标准执行的跟踪评价。 |
县卫计局、县农发局、县动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务局等 |
持续实施 |
15 |
建立问题收集机制,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全领域、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 |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持续实施 |
16 |
每年对辖区内20%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随机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每5年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品种全部覆盖一次。 |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持续实施 |
17 |
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着力解决高毒剧毒农药违规使用、抗生素激素滥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突出问题。坚决惩处明知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公开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和案件查处结果等信息。 |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公安局 |
持续实施 |
18 |
严肃追究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以及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的监管人员的责任。 |
县监察局、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公安局等 |
持续实施 |
19 |
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解决重大问题,制定政策措施。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把确保食品安全的工作成效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内容。 |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县绩效办 |
持续实施 |
20 |
按照省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标准,督促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施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质量自我声明、质量追溯制度。 |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持续实施 |
21 |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实施更为严格的主体责任标准,加强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 |
食品安全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 |
持续实施 |
22 |
全县食品生产经营者100%达到主体责任标准。 |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2016年底前;持续实施 |
23 |
食用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龙头企业以及重点领域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00%实现可追溯。 |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2016年底前;持续实施 |
24 |
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重点领域70%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
县食安办、食品安全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 |
2016年底前;持续实施 |
25 |
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民意征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联系点制度,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
县食安办,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 |
持续实施 |
26 |
建立覆盖城乡、互联互通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体系。 |
县食安办 |
持续实施 |
27 |
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完善并落实有奖举报政策。 |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消费者协会 |
持续实施 |
28 |
鼓励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线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
县城建局等 |
持续实施 |
29 |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要动员各条战线及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科普宣传。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 |
持续实施 |
30 |
新闻媒体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倡导健康营养的食物消费理念,引导公众提高食品安全素养,曝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中心 |
持续实施 |
31 |
注重发挥食品安全专家智库在咨政建言、风险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
县食安办,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 |
持续实施 |
32 |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
食品安全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 |
持续实施 |
33 |
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检验检测、信用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发改局等 |
持续实施 |
34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管,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城建局等 |
持续实施 |
35 |
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消费者协会 |
持续实施 |
三、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建设水平 |
36 |
待《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出台以后,根据我县实际出台配套规章和执行制度。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加强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规章解释工作。 |
县食安办、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
持续实施 |
37 |
将《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纳入“七五”普法计划。2016年底前,公众对《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点内容知晓率达到85%。 |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科协 |
2016年底前知晓率达到85%;持续实施 |
38 |
组织对政府及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培训率及相关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
县食安办、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 |
持续实施 |
39 |
明确市场监管机构和事业编制食品安全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执法权限。 |
县编委办 |
持续实施 |
40 |
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细化量化裁量范围,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持续实施 |
41 |
建立健全跨辖区、跨部门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
县食安办、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公安局 |
持续实施 |
42 |
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着力解决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涉案产品鉴定处理等问题。加快建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公安局 |
持续实施 |
43 |
强化执法公开,实行监管标准、程序、结果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公安局 |
持续实施 |
四、加强食品安全队伍建设 |
44 |
制定实施食品安全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实施基层监管业务骨干培养工程和监管人员三年轮训制度,积极参与省食品安全卫士评选和专业技能竞赛。每个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至少配备一名监管业务骨干。 |
县食安办,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公安局 |
2016年底前完成基层监管业务骨干配备;持续实施 |
45 |
整合基层协管员资源,完成全县食品安全协管员聘任并规范管理,按服务人口人均一元钱的标准给予协管员经费补贴,保障其开展工作。 |
县食安办、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
持续实施 |
46 |
支持鼓励企业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加大培训考核力度。全县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部达到职业化标准。 |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相关协会 |
2016年底前全县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部达到职业化标准;持续实施 |
47 |
大力招募食品安全志愿者,组织开展公益宣传、协助管理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活动,建立千名志愿者队伍,培训率100%。 |
县食安办、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教育局,团县委 |
2016年底前完成志愿者队伍建设;持续实施 |
五、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 |
48 |
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放心建设标准》,制定抚顺县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方案,明确达标进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
县食安办、县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各成员单位 |
2016年底前完成放心县达标 |
49 |
将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作为食品安全专项规划的重点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建设“食品安全放心县”为基本单元,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城乡并重,全面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县、食品安全放心市的建设,确保到2016年底前实现食品安全放心县的目标。 |
县食安办、县发改局、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
2016年底前完成放心县达标 |
六、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
50 |
统筹分布于三次产业中的食品产业资源,编制食品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并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 |
县食安办、县经服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农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动监局等 |
持续实施 |
51 |
坚持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充分挖掘资源禀赋和工业基础,鼓励食品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工艺,加大产学研对接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
县食安办、县经服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农发局、县动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持续实施 |
52 |
支持促进地方食品行业老字号品牌焕发新活力,培育发展一批全国知名新品牌,积极抢占国内外消费市场。 |
县食安办、县经服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持续实施 |
53 |
发展壮大食品产业园区,鼓励企业通过实施两化融合、“互联网+”、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 |
县食安办、县经服局、县发改局、县农发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动监局等 |
持续实施 |
54 |
传承和弘扬具有地域特色的饮食文化,推动食品产业与健康、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融合互动发展。 |
县食安办、县经服局、县发改局、县卫计局、县旅游局、县广电中心、县农发局、县动监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等 |
持续实施 |
55 |
依据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大力推动实施“多证合一”、“电子证书”,鼓励监管方式创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流程,减少时限,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持续实施 |
56 |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企业建立对接机制,为其发展提供政策、法规、培训、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确立“食品安全是发展中的安全,产业发展是安全中的发展”理念,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核心利益,营造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公安局 |
持续实施 |
七、强化监督保障 |
57 |
各部门、各机构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重点民生实事抓紧抓实抓好。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 |
各责任单位 |
持续实施 |
58 |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分散在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经费,强化对重点工作的保障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县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59 |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基层监管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装备建设项目。 |
县发改局、县食安办、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持续实施 |
60 |
联合各类科技资源力量,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组织科技攻关,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水平,将食品安全的相关研究作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中公共安全领域的优先主题予以保障。 |
县科技局、县食安办、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持续实施 |
61 |
对食品安全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差异化考核,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平安抚顺建设及综治考核,并增加权重,列为县政府重点工作优胜奖项目。 |
县绩效办,县综治办,县食安办 |
持续实施 |
62 |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承诺目标的部门,由县政府对该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县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各机构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报告通报。 |
县食安办、各相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63 |
依据《食品安全法》,出台修订抚顺县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规定及问责流程,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县食安办、县监察局、县人社局 |
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