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县农村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抚顺县农村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辽政办发〔2016〕8号)和《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的办法》(辽政办发〔2018〕48号)有关要求,有效防控大气污染,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要求,建立秸秆禁烧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县、乡镇、村(组)层级责任制度,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秸秆禁烧,有效防控因秸秆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
二、防控时段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以及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
三、工作安排
(一)各乡镇要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与各村签订《责任状》,全面部署秸秆禁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禁用结合、以禁促用的原则,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小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力争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二)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责任,抓好秸秆禁烧工作的落实。各包乡镇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进驻所包的乡镇开展包保工作。县巡查组要开展全面督察巡查,及时通报督察巡查情况。
四、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抚顺县农村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森林公安局、县营商局及各乡镇政府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负责秸秆禁烧总体协调工作。
五、责任分工
(一)关于秸秆禁烧防控主体责任落实
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要成立秸秆禁烧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包片、包村、包组、包人头地块的网格化监管责任制。深入现场逐一对着火点进行倒查,依法处理,尤其要加大夜间秸秆焚烧管控力度,确保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无缝隙。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档案,对文件、工作会议记录、检查记录等材料归档备查。
(二)关于秸秆禁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负责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划定秸秆禁烧的重点区域,做好秸秆禁烧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并积极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三)关于秸秆禁烧宣传工作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媒体对全县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宣传报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农民禁烧秸秆的自觉性,力争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关于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由农业农村局负责,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宣传和推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研究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确保综合利用率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
(五)关于秸秆禁烧打击处理工作
1.由县公安局、乡镇政府负责,建立联合巡查模式,要按照防控工作职责,加大查处力度。对于不听劝阻,恶意焚烧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行政执法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防控工作顺利实施。
2.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对现场和事后发现的秸秆焚烧违法违规行为,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速”的原则,予以查处。
(六)关于秸秆禁烧责任追究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会同县营商局负责,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工作进行严格考核。
2.县政府和县纪委监委依据《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的办法》,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1)未建立秸秆禁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力的;未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对县政府秸秆禁烧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违反秸秆禁烧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2)日常巡查发现火点信息的,及时给予通报批评;对上级巡查、督察发现的问题和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到的火点信息,由县、乡两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在重点区域和重要时段发现火点信息,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3.对各级部门及人员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1)对于野外焚烧秸秆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管护区内发现秸秆焚烧行为,对负有管护责任的护林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现1次扣减个人工资并予以罚款;发现2次,予以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各乡镇政府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对村干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在其村内发现火点的,由乡镇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扣减工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县乡镇两级包村人员及相关领导,对秸秆禁烧工作管控不力的,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市级以下(不含市级)巡查发现火点的,每起扣减乡镇政府财力5千元,市级以上发现火点的,每起扣减乡镇财力5万元。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的办法》,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在实施全面禁烧工作的同时,对人口集中区域、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重点看守,严格控制秸秆焚烧火点。
(二)加大宣传力度。电视台、电台要通过正反两方面大力宣传秸秆禁烧规定,各乡镇通过标语、条幅、大喇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努力营造秸秆禁烧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执法检查。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要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处理因秸秆焚烧而带来的环境影响问题。县政府将适时启动副县级领导带队的日巡夜查行动。
(四)强化督查问责。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因组织不力、措施不严、责任落实不到位而被省、市、县通报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