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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抚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武线)G230 官山至县界段改扩建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抚县政发〔2022〕2号    成文日期:2022-5-16 10:05:37
文件正文  
抚县政发〔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通武线)G230官山至县界段的改扩建工程是抚顺县石文镇境内省级公路提升为国家一级公路的重点项目。为保障顺利完成项目动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通武线)G230官山至县界段改扩建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武线)G230官山至县界段改扩建工程

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

 

(通武线)G230官山至县界段的改扩建工程是抚顺县石文镇境内省级公路提升为国家一级公路的重点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对改善石文镇交通现状,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顺利完成项目动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5〕198号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辽政办〔2021〕7号文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动迁实施原则

(一)公路建设是国家经济基础性产业,具有公益性、先导性作用,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切实保障被动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公路建设项目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石文镇政府具体负责征地动迁补偿安置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对本辖区域内的公路征地动迁负总责。

(三)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资金由县政府筹措,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设前期相关手续办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及土地审批及相关手续办理。石文镇政府负责拆迁征占补偿安置工作。石文镇政府按照设计文件和土地的批复报告,核定征地动迁数量和补偿额度,土地补偿安置由石文镇政府与各村委员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采取拨付到村的方式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由镇政府依法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公司根据文件规定补偿标准结合市场询价情况,对被动迁范围、数量、状况、价值等进行调查核实出具评估报告,由石文镇与被动迁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地上物的补偿采取直拨到户的方式支付。  

(四)石文镇要认真落实2021年2月8日《抚顺县人民政府关于(通武线)G230官山至县界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控制范围的封区通告》要求,禁止在公路控制线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凡是“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五)要加强对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的管理,不得虚报、冒领、套取、截留、克扣、挤占和挪用动迁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审计,加强征地动迁工作中的廉政建设。

(六)本方案只适用于(通武线)G230官山至县界段改扩建工程征地动迁建设项目,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补偿方案另行确定。

二、征收土地及其他费用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石文镇区片地价4.5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旱地1000元/亩;水田1200元/亩;菜田2000元/亩。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标准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700-20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1700-1900元(参照抚顺县高速公路征地动迁领导小组2018年第1期会议纪要);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300元;临街门市房补助(证照齐全)4000-6000元/户。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厦子、烘干房、玉米仓每平方米补偿180-250元;室外水泥地面每平方米补偿30-45元;厕所、化粪池每平方米补偿90-180元;猪鸡狗舍(小型)每平方米补偿70-150元;猪鸡狗舍(大型、专业)每平方米补偿150-450元;塑料大棚(暖棚)每平方米补偿50-150元;塑料大棚(冷棚)每平方米补偿10-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例:以高度1.8米为标准,墙高超过1.8米按实际进行折算(参照抚顺县高速公路连接线—沈通线(通武线)官山至小东段改扩建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大门楼每处补偿600-1000元;饮用水井(含压、电、泵水设备)每眼补偿900-3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电、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10000元;自来水管、下(排)水管道每延长米补偿10-80元;蘑菇棚每平方米补偿30-80元;棚亭、玉米仓木制固定每处补偿100-500元,铁制可移动的每处补偿70-100元;坟每座补偿(按地面坟头计)3000元,无主坟由镇民政部门集中安置,费用另行确定;宅基地土方(地基基础)每立方米补偿25元(以砌筑标准为参考依据定价);宅基地石方(地基基础)每立方米补偿150元(以砌筑标准为参考依据定价)其它回填土方也一并按照每立方米25元补偿。沥青路每平方米补偿70元(包括垫层、水稳层、沥青路面三部分),单一沥青路面厚度3cm每平方米补偿30元;石砌排水沟,每立方米补偿245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一)林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等速生树种(单位:亩、树龄:年):1—4年补偿标准800-1800元;5-8年补偿标准2050-2900元;9-12年补偿标准3200-3900元;13-20年补偿标准4100-48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800元。

2.柞树、花曲柳、水曲柳、黄菠萝、胡桃楸等珍贵硬阔叶树种(单位:亩、树龄:年):1-10年补偿标准1200-2200元;11-20年补偿标准2300-3650元;21-30年补偿标准3850-5350元;31-40年补偿标准5580-7100元;41-50年补偿标准7250-8980元;51-60年补偿标准9180-10800元;6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5500元。

3.椴木、桦树、山杨赤杨等软阔树种(单位:亩、树龄:年):1-10年补偿标准1100-2100元;11-20年补偿标准2200-3700元;21-40年补偿标准3900-7700元;41-50年补偿标准7950-955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4500元;

4.红皮云杉、沙松冷杉等云冷杉树种(单位:亩、树龄:年):1-10年补偿标准1100-2100元;11-20年补偿标准2250-3600元;21-30年补偿标准3900-6600元;31-40年补偿标准6900-9600元;41-50年补偿标准9950-13100元;51-60年补偿标准13450-16600元;6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7500元。

5.油松、赤松、黑松、樟子松类树种(单位:亩、树龄:年):1-10年补偿标准1100-2100元;11-20年补偿标准2200-5800元;21-30年补偿标准6200-9500元;31-40年补偿标准9900-13500元;4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6500元。

6.红松(单位:亩、树龄:年):1-7年补偿标准1200-1900元;8-20年补偿标准2350-6350元;21-40年补偿标准6750-14150元;41-50年补偿标准14610-18150元;51-60年补偿标准18620-21550元;61-70年补偿标准21950-24850元;71-80年补偿标准25250-27950元;8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7.落叶松(单位:亩、树龄:年):1-10年补偿标准1200-2100元;11-20年补偿标准2500-5200元;21-30年补偿标准5650-8800元;31-40年补偿标准9200-12600元;4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4500元。

8.银杏、紫杉、玉兰、法桐、日本厚朴、美国红枫等珍贵绿化树木(单位:亩、树龄:年):1-3年补偿标准3000-5000元;4-15年补偿标准7000-24000元;16-25年补偿标准28000-56000元;26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65000元。

9.其他绿化类乔木树种(单位:亩、树龄:年):1-3年补偿标准2000-3000元;4-15年补偿标准4000-10000元;16-25年补偿标准12000-20000元;26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0000元.

10.酸枣、沙棘等经济类灌木树种(单位:亩、树龄:年):覆盖率10-30%平均每亩补偿600元;覆盖率30-50%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覆盖率51-70%平均每亩补偿1900元;覆盖率71-90%平均每亩补偿2500元;覆盖率91%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元。

11.紫穗槐、胡枝子、荆条等一般灌木树种及柞蚕场(单位:亩、树龄:年):覆盖率10-30%平均每亩补偿600元;覆盖率30%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12.柞蚕场(单位:墩):平均每墩补偿20元。(柞蚕场指进行过根刈或中刈的柞树)

(二)(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等普通树种(单位:株、胸径:厘米):胸径5以下补偿标准10-25元;5.1-10补偿标准30-80元;10.1-15补偿标准90-140元;15.1-20补偿标准160-220元;20.1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元。

2.落叶松、红松、杜松、油松、云杉、冷杉、侧柏、圆柏、等松柏类树种:胸径10以下补偿标准10-70元;10.1-20补偿标准90-200元;20.1-30补偿标准220-350元;30.1-40补偿标准380-600元;40.1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3.银杏、紫杉、法桐、玉兰等珍贵树种(单位:株、胸径:厘米):胸径3以下补偿标准10-30元;3.1-10补偿标准40-400元;10.1-20补偿标准450-1500元;20.1-30补偿标准1700-4000元;30.1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0元。

4.柞树、水曲柳、椴树、桦树、槭树等阔叶树种(单位:株、胸径:厘米):胸径3以下补偿标准10-20元;3.1-10补偿标准30-100元;10.1-20补偿标准120-210元;20.1-40补偿标准250-450元;40.1-50补偿标准490-550元;50.1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5.丁香、锦带、黄杨、连翘、水腊等花灌木树种(单位:墩、胸径:厘米):冠径20以下,平均每墩补偿10元;冠径20-100补偿15-80元;冠径大于100平均每墩补偿150元。

6.沙棘、紫穗槐等灌木树种(单位:墩、胸径:厘米):冠径20以下平均每墩补偿10元;冠径20-100补偿标准15-40元;冠径100以上平均每墩补偿60元。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林业设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干鲜果树补偿标准(单位:株、树龄:年)

果树补偿原则:在正常密度范围内,按株补偿,超出正常密度,按亩补偿。

(一)苹果树(每亩最多按111株计算)

培育期(1-3年)补偿标准20-80元;初果期(4-6年)补偿标准130-310元:盛果期(7-25年)补偿标准390-1450元;衰果期26年以上每株补偿130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500元。

(二)梨树、南果梨树等(每亩最多按111株计算)

培育期(1-3年)补偿标准20-80元;初果期(4-6年)补偿标准130-310元;盛果期(7-50年)补偿标准390-1450元;衰果期51年以上每株补偿130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500元。

(三)大樱桃树(每亩最多按111株计算)

培育期(1-2年)补偿标准50-120元:初果期(3-5年)补偿标准150-900元:盛果期(6-20年)补偿标准1050-2100元;衰果期21年以上每株补偿180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600元。

(四)板栗、核桃树(每亩最多按75株计算)

培育期(1-3年)补偿标准20-35元;初果期(4-8年)补偿标准50-210元:盛果期(9-25年)补偿标准270-850元;盛果期(26-50年)补偿标准1010-1450元;衰果期51年以上每株补偿130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400元。

(五)桃、杏、李子树等(每亩最多按83株计算)

培育期(1-3年)补偿标准20-50元:初果期(4-6年)补偿标准80-210元;盛果期(7-20年)补偿标准280-650元;衰果期21年以上每株补偿50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300元。

(六)枣树(每亩最多按83株计算)

培育期(1-3年)补偿标准20-35元:初果期(4-8年)补偿标准55-210元;盛果期(9-30年)补偿标准290-1050元;衰果期31年以上每株补偿80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300元。

(七)蓝莓树(每亩最多按440株计算)

培育期(1-2年)补偿标准10-40元:初果期(3-6年)补偿标准60-90元;盛果期(7-25年)补偿标准110-5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每株补偿35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80元。

(八)葡萄(亩栽334-667株单株价格减半,亩栽数超出667株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培育期(1-2年)补偿标准30-50元:盛果期(3-20年)补偿标准80-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每株补偿30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60元。

(九)杂果树(海棠、山楂、山定子、桑树等,每亩最多按111株计算)

培育期(1-3年)补偿标准10-20元:初果期(4-6年)补偿标准30-100元;盛果期(7-25年)补偿标准150-4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每株补偿30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80元。

(十)杂交榛子树等(每亩最多按111株计算)

培育期(1-3年)补偿标准20-50元:初果期(4-8年)补偿标准80-210元;盛果期(9-20年)补偿标准290-650元;衰果期21年以上每株补偿50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80元。

(十一)平榛子、毛樱桃树等(单位:墩,树龄:年)

未结果补偿标准5-20元;结果补偿标准30-40元。

(十二)苗木补偿标准单位(单位:亩,树龄:年)

落叶松苗木:(1年苗龄)9000-12000元;(2年苗龄)12000-15000元。

红松苗木:(1-3年苗龄)15000-21000元;(4-5年苗龄)30000-40000元。

油松、樟子松等针叶树苗木:(1-2年苗龄)9000-15000元;(3-4年苗龄)18000-25000元。

椴树、胡桃楸等树种苗木:(1-2年苗龄)12000-15000元;(3-4年苗龄)18000-30000元。

杨树、刺槐等速生树种苗木:(1年苗龄)5000-8000元;(2年苗龄)8000-12000元。

银杏、紫杉、法桐、厚朴等珍贵绿化苗木:(1-3年苗龄)13000-21000元;(4-7年苗龄)30000-40000元;(8以上年苗龄)45000-60000元。

栾树、枫树、皂角等一般绿化苗木:(1-3年苗龄)11000-15000元;(4-7年苗龄)17000-25000元;(8年以上苗龄)27000-35000元。

苹果、梨树、枣树、板栗等果树苗木:(砧木)5000-8000元;半成品12000-16000元;成品20000-26000元。

桃、杏、李树等果树苗木:(砧木)5000-8000元;半成品12000-13000元;成品15000-21000元。

葡萄树苗木(育苗株树上限为2.5万株/亩):(砧木)5000-8000元;半成品12000-19000元;成品21000-31000元。

灌木类苗木(单位:亩):补偿标准2000-8000元。

注:零星林木、果树平均每亩密度超过一定株数后,不再按株数补偿而改为按亩单价补偿。

林木生长年限截止至2022年。

六、失地农民保障情况

失地农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七、电力工程施工和动迁补偿标准

电力动迁补偿由产权单位提交电力设施动迁预算,由有资质的部门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预算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经双方协商确定最终补偿金额,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从建设单位及电力部门共同认定的数据库中选取。

八、有关事项说明

未在本方案明确补偿标准的由评估机构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宅基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镇村负责解决。


 
文件解读  

(通武线)G230官山至县界段改扩建工程

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

文件解读

一、征地动迁实施原则

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资金由县政府筹措,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设前期相关手续办理,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审批及相关手续办理。石文镇政府负责拆迁征占补偿工作。石文镇按照设计文件和土地的批复报告,核定征地动迁数量和补偿额度,土地补偿由石文镇与被动迁户签订补偿协议,采取直拨到户的方式支付。地上物补偿由镇政府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公司根据文件规定补偿标准结合市场询价情况,对被动迁范围、数量、状况、价值等进行调查核实出具评估报告,由石文镇与被动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地上物的补偿采取直拨到户的方式支付。 

二、征收土地及其他费用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石文镇区片地价4.5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

旱地1000元/亩;水田1200元/亩;菜田2000元/亩。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5〕198号文件执行。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及果树补偿按照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辽政办《2021》7号文件)执行。

五、失地农民保障情况

失地农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电力工程施工和动迁补偿标准

电力动迁补偿由产权单位提交电力设施动迁预算,由有资质的部门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预算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经双方协商确定最终补偿金额,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从建设单位及电力部门共同认定的数据库中选取。

七、有关事项说明

未在本方案明确补偿标准的由评估机构,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宅基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镇村负责解决。

该方案通过后,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抚顺县人民政府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24-57599848 Email:news@lnfsx.gov.cn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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