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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文件号:抚县政发〔2011〕6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抚县政发〔2011〕6号
 

各乡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抚政发〔201110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立足于保障群众基本需求,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实现基层医疗卫生的公平可及,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2.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3.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实行全县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从县情出发,统筹兼顾,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实行基层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充分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改革目标

在全县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医务人员素质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实现全面协调发展。

二、改革范围

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三、 主要任务

(一) 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卫生管理部门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合理核定所需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人员的编制,以所在地农业户籍人口数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的依据。

(二) 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编制和岗位内,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 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县卫生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社、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四) 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原则上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率达到100%。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规范使用。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渡期间,基本药物由省根据招标等情况统一确定采购品种、采购限价,统一确定生产企业后,由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统一招标配送企业。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五) 推进政府补偿机制改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达到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要求,确保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责。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政府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

同时,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有效补偿渠道,创新补偿机制。

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逐年提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最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达到同等报销比例。提高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使医疗费报销比例高于药品费。

四、 实施步骤

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一)核编定岗,合理设置机构

县编制、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状和承担的任务,依据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单位编制总数的80%

(二)竞争上岗,实行全员聘用

县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岗位必须具备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妥善安置,确保人员稳定

卫生、人社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责任,全力做好未聘用人员的安置工作。要按照省、市推行人员聘用制的相关政策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对非在编分流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要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落实相关待遇,以确保分流安置人员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任务,加强绩效考核

县卫生部门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落实职责和分工,考核工作绩效,并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测算收支,核定补偿经费

县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对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采取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年末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的办法。

(六)取消加价,按零差率销售

市卫生部门负责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市、县卫生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并负责将招标的基本药物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 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程

县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县发改、卫生、编制、人社、财政、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补偿资金,切实保障到位

本着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将改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规范运行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宣传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医药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抚顺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核定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和省编委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抚顺 丹东等五市及绥中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的通知》(辽编办〔201115号)的精神,现对我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编制提出如下核定方案。

一、核编范围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范围是,全县由政府举办、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并按事业单位机制运行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

二、核编标准

(一)机构设置

1.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处于几个乡镇中心区域的,可设置中心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并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乡镇卫生院为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

2.乡镇卫生防保单位。每个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为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要并入乡镇卫生院管理,通过资源整合发挥综合效益。

(二)人员编制

1.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并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性质为财政差额补助,编制数量以乡镇为单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按每万人农村户籍人口9名核定;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农村户籍人口10名核定。

2.乡镇防保单位。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性质为财政全额补助,编制数量按每万人农村户籍人口2名核定。按照相关规定,乡镇卫生防保机构应设在乡镇卫生院,将核定的乡镇卫生防保机构编制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内管理,专编专用。

3.编制结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结构规定如下: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80%,管理及工勤人员编制不高于单位编制总量的20%;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三、编制使用与管理

政府举办、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并按事业单位机制运行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编制由省编委办实行总量管理。县政府根据省下达的编制控制数,可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视本地区财政状况决定编制的使用数量,并可在本辖区内根据实际需要调剂余缺。

我县要着眼提高编制使用效率,改善编制结构,严格清理不适应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工作的人员,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确保新进人员符合国家从业资质条件。

四、工作步骤

1.县编委办会同县卫生局、财政局,根据《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的指导意见》规定,完成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定方案,并报市编委办审核。

2.待市编委办把关审核报省编委办,省编委办批复我县核定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后,县编委办会同县卫生局、财政局,于一个月之内,将编制具体核定分配至每个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五、有关要求

1.严格把握核编范围。核定事业编制的单位必须是政府举办、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并按事业单位机制运行的乡镇卫生院。已转企改制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的不能再核定事业编制,企业、个人举办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属于事业单位,不能核定事业编制。

2.职责分工。核定编制过程中,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责。核定基数涉及的相关口径人口数,由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统计,县编委办、财政局审核;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部分由县编委办核定、统计,县卫生局、财政局审核。

3.上报程序。我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核定方案由县编委办会同财政局、卫生局共同形成报告,以县编委办文件形式,同时上报市编委办、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市编委办负责统一汇总各县(区)情况后,形成正式报告并附带相关汇总表及明细表,上报省编委办审核认定。同时,抄报省卫生厅、财政厅。

4.编制管理。此次经省编委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将成为我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编制控制数。县编委办将根据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增减相抵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并在调整后报省编委办备案。

5.监督检查。我县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的核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随时做好迎接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进行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不得虚报谎报数据,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直接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本方案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抚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抚政发〔201110号),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019号)和《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

第三条  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和相对稳定的基层医疗卫生区域规划,在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合理规划,优化配置,避免重复浪费。   

第四条  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基层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费用。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逐步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投入。  

第五条  明确责任,合理投入。在科学界定政府间基层医疗卫生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政府的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县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投入主要责任,要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转变机制,提高投入效率。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助需方等多种形式的政府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同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完成情况以及提供的服务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补偿范围及筹资渠道

第七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  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经费和业务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核定任务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主要是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断和治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治疗;提供急诊抢救和转诊转院服务等。

第十二条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并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指标。

核定收入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按照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收入核定。根据以前年度其他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核定支出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构成:(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药品成本支出、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

第十九条  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核定方案》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重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支出核定。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第二十二条  经核定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多渠道筹资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由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

绩效考核及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补助金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门诊量增长幅度进行考核,在正常增幅内的门诊量,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对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给予经常性收支差额结算。具体考核办法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年初按照服务人口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由县财政预拨70%的补助资金,其余30%年终按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不低于90%。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基金补助。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门诊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具体价格为10/人次。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参保、参合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或新农合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城乡居民在门诊就医的各项信息实时上传至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首先进行审核。每月25日将按照审核后的医疗服务门诊量和规定的一般诊疗费补助标准,分别从各项基金中拨付当月补助资金的70%,其余30%年终根据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卫生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一次性结算。

第二十七条  收支差补助。对于政府举办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经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由县财政按工作进度及综合考核结果拨款。

政府投入责任划分

第二十八条  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政府分级负担。剔除省以上补助后,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按3:7比例承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经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由县财政承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募等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省级以上财政将予以专项补助。

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承担村医补助的三分之一。

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补助资金应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并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考核为基础的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第三十二条  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虚报、多报卫生项目服务量,骗取财政补助的,给以通报批评,并等额扣回财政补助资金。视情节轻重将减少或取消专项补助。

第三十四条  对于挤占挪用政府补助资金以及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3

抚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转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激励机制,推动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抚顺县人民政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抚顺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逐步建立科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体系,改变以经济收入为主体的分配模式,全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全县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作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考核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及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待遇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四个机制。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财政补偿机制;质量较高、富有效率的优质服务机制;岗位竞争、优质优酬的用人分配机制;职能部门监督、民主评议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实现五个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重点由重医疗服务向重公共卫生服务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单一评价向综合评价转变;由追求经济效益向注重社会效益转变;由按人头补助向按服务效果付费转变。

(三)达到一个目的。以维护城乡居民健康权益为中心,全面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达到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的目的。

四、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数量、质量、医疗费用、药房规范建设;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工作。

3.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情况。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6.卫生院建设与管理。

7.群众评价与监督。

8.县级行政卫生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1.工作数量;

2.工作质量;

3.劳动纪律;

4.医德医风。

五、考核方法

(一)考核体系。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考核标准对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职工进行考核。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结果年底进行一次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5%

(二)考核时间。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年6月上旬,12月下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2次集中考核,财政、人社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三)考核形式

1.查阅资料。统计报表、工作记录、疫情报告、疫苗接种、处方、病历等相关文件和医疗文书。根据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通过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健康教育人次,卫生知识知晓率;防疫疫苗的接种人次;传染病预防治疗和干预管理的人次;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精神病管理和人数,预防和管理的频次;儿童保健的人数和次数;孕产妇保健的人数及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的次数;老年人保健的人数,体检的次数等指标进行考核。

2.现场检查。内部设置、医疗设备服务流程,庭院绿化、环境卫生及就医环境。

3.走访调查。走访不少于20户,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满意度。

4.召开座谈会。随机组织本院不少于30%的职工和若干患者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70

2.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下的,按补偿标准的70%拨付;考核分值在7089分的,按政府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实际得分除以90)拨付;考核分值大于90分的,按100%拨付。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

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余的政府补助,应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用于改善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条件和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超过20%),同时,对此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位列全县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的考核结果运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引进的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专业技术带头人和长期扎根农村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绩效工资分配时可给予倾斜。

具体奖惩办法由县级卫生、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七、工作要求与组织实施

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落实《抚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做为落实医改方案的重要措施抓好落实。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保证考核客观公正。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4

抚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工作,按照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抚顺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  基本药物目录指《辽宁省2009年度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目录》

第四条  抚顺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确定和监管,并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配备使用

第五条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招标配送

第六条  基本药物由省统一网上集中采购,市负责招标确定配送企业,县卫生局负责从中标的企业中确定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配送企业。

第七条  确定的配送企业应与县卫生局签订《药品购销、监管合同》。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本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在确定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单位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与之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方可将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将《药品购销合同》报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配送关系确定后,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八条 县卫生局具体负责指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http://www.lnypcg.com.cn)进行网上订购基本药物。

其它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将基本药物价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实施之日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可在60天内继续使用,属于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不高于省基本药物中标价销售。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严格规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和制度,强化临床药事管理工作,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加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考核办法,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县卫生局对本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和价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不认真落实的,要公开通报批评;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新农合补助以及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挂钩。

第十六条  县卫生局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对配送企业进行考核评估,并对配送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如在考核评估和督促检查中发现配送企业未履行配送合同义务的,责令改正。配送企业如已不具备按合同供应药品能力或出现违规经营假劣药品以及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取消配送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参加基本药物配送。

   

第十七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抚顺县人民政府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24-57599848 Email:news@lnfsx.gov.cn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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