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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抚顺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文件号:抚县政发〔2024〕3号    成文日期:2024-3-25 10:00:17
文件正文  
抚县政发〔2024〕3号

抚顺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每年3月10日至5月20日、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我县森林高火险期,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以及《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发此令。

进入高火险期,严格控制火源,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执行森林防火“五大”禁令。

一、严禁烧荒、烧秸秆、烧茬子、烧地格、烧灰积肥和炼山造林。

二、严禁野外吸烟、野炊、野外生火取暖、野外烧烤及野外玩火。

三、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林内实弹演习和爆破活动。

四、严禁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及林缘地带玩火,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五、严禁在公路两侧焚烧枯枝落叶,严禁在旅游景点进行篝火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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