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县政发〔2017〕35号
关于峡河乡峡河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的决定
峡河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峡河乡峡河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的请示》(峡政发〔2017〕70号)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申请所涉及的土地坐落在峡河乡峡河村,在抚顺县国土地籍资料地块图斑一直为村集体建设用地。
现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及《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996第69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同意将该宗地(面积6603平方米)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附件:《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