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县政发〔2019〕11号
关于救兵镇小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的决定
救兵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救兵镇小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的请示》已收悉。经调查核实,依据我县地籍管理数据库,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1222平方米,图幅号:K-51-80-(64),图斑号:13,图幅号:K-51-80-(56),图斑号:41-1-1-1、48。 现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及《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996第69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同意将上述宗地,面积1222平方米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此文件公开发布)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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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救兵镇小东村确权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发文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第十条: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二、主要内容 根据镇政府提出的请示,现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及《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996第69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同意将上述宗地,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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