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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抚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抚县环罚决字[2018]第017号
  来源:抚顺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11330次  时间:2019年1月18日

抚顺县昱程炉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抚顺县救兵镇石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正在进行建设,有2个烘干窑正在进行烘炉。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抚县环罚听告字[2018 ] 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厂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
  2、完善环保审批,待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3、罚款投资金额3%,1.56万元。
  4、如未能取得环保审批手续,请自行拆除所建设的生产设备。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 人民币壹万伍仟陆百元整   元解缴到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抚顺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抚顺银行东城支行,缴款账号:7370805201110001683。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或抚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 12月21日
抚顺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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