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顺县应急管理局对抚顺市鼎和石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特种作业操作证。
【要旨】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应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抚顺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抚顺市鼎和石材有限公司
事由: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024年9月26日,我局工作人员赵旸、王传宇对抚顺市鼎和石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对生产厂房一名焊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检查,调查询问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当日,我局工作人员做出了抚顺市鼎和石材有限公司停止焊工作业,企业相关设备设施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要求企业于2024年10月8日前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工作,待隐患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后,经企业申请县应急局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焊工作业。同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抚顺市鼎和石材有限公司员工刘某(经理)、彭某(焊工)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人均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查处理由和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未取得特种作业证。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抚顺市鼎和石材有限公司:焊工停止作业,企业相关设备设施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中有所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从定义可见,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单位内的其他工作有较大差别。他们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不只为劳动者本身带来极大的危险,对其家庭而言,也是沉重的打击。因此,企业要牢记血的教训,从源头上做好防范。
二、抚顺县应急管理局对抚顺市煜程炉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特种作业操作证
【要旨】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应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抚顺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抚顺市煜程炉料有限公司
事由: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024年6月14日,我局工作人员赵旸、王传宇对抚顺市煜程炉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对生产厂房一名焊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检查,调查询问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当日,我局工作人员对抚顺市煜程炉料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抚顺市煜程炉料有限公司停止焊工作业,企业相关设备设施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要求企业于2024年6月20日前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工作,待隐患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后,经企业申请县应急局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焊工作业。同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抚顺市煜程炉料有限公司员工张某(生产经理)、王某(焊工)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人均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查处理由和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未取得特种作业证。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抚顺市煜程炉料有限公司:焊工停止作业,企业相关设备设施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中有所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从定义可见,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单位内的其他工作有较大差别。他们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不只为劳动者本身带来极大的危险,对其家庭而言,也是沉重的打击。因此,企业要牢记血的教训,从源头上做好防范。
三、抚顺县应急管理局对抚顺市远东橡胶厂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有限空间作业
【要旨】
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抚顺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抚顺市远东橡胶厂
事由: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2024年11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赵旸、王恕对抚顺市远东橡胶厂进行安全检查,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情况进行检查,调查询问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当日,我局工作人员要求抚顺市远东橡胶厂停产停业,立即进行整改。要求企业于2024年11月21日前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工作,待隐患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后,经企业申请县应急局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同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抚顺市远东橡胶厂员工罗某(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查处理由和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6、11条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19、21条的规定给予抚顺市远东橡胶厂: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
四、抚顺县应急管理局对抚顺县海浪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要旨】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作业前应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抚顺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抚顺县海浪加油站
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作业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2024年9月13日,我局工作人员赵旸、王传宇对抚顺县海浪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书进行检查,调查询问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作业前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当日,我局工作人员对抚顺县海浪加油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抚顺县海浪加油站停产停业,立即进行整改。要求企业于2024年9月18日前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工作,待隐患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后,经企业申请县应急局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同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抚顺县海浪加油站员工梁某(负责人)、张某(安全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人均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查处理由和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作业前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抚顺县海浪加油站: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上岗作业前应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
五、抚顺县应急管理局对辽宁双巍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警告;安全设备;清洗车间;电缆安全管理。
【要旨】
清洗车间电缆沟内存在杂物和积水,需设备设施立即停止使用。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抚顺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辽宁双巍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清洗车间电缆沟内存在杂物和积水。
2024年6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辽宁双巍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1、清洗车间电缆沟内存在杂物和积水。
【查处理由和结果】
经过认定,做出如下处理结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给予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清洗车间设备设施立即停止使用,整改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企业开展电缆设备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令企业设备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
六、抚顺县应急管理局对辽宁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特种作业操作证
【要旨】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应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抚顺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辽宁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事由: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024年6月14日,我局工作人员赵旸、王传宇对辽宁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对生产厂房一名电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检查,调查询问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当日,我局工作人员对辽宁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抚县)应急现决〔2024〕402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辽宁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停止电工作业,企业相关设备设施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要求企业于2024年6月20日前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工作,待隐患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后,经企业申请县应急局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电工作业。同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辽宁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徐某(生产经理)、刘某(电工)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人均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查处理由和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未取得特种作业证。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辽宁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电工停止作业,企业相关设备设施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中有所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从定义可见,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单位内的其他工作有较大差别。他们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不只为劳动者本身带来极大的危险,对其家庭而言,也是沉重的打击。因此,企业要牢记血的教训,从源头上做好防范。
七、抚顺县应急管理局对辽宁天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要旨】
主要负责人上岗作业前应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抚顺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辽宁天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事由:主要负责人上岗作业前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024年9月13日,我局工作人员赵旸、王传宇对辽宁天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进行检查,调查询问发现主要负责人上岗作业前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当日,我局工作人员对辽宁天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要求企业于2024年9月18日前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工作,待隐患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后,经企业申请县应急局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同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辽宁天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尚某(安全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查处理由和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上岗作业前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辽宁天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上岗作业前应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