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乡镇敬老院单位属性、解决职工保障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7号)第二条“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但我县敬老院基本成立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基本没有房屋和土地使用证,其现状无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性质为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其第二十九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主办机关应当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主办机关应当保障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相应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各乡镇政府应当保证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相应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承办单位:抚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