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抚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第十条内容规定,《抚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抚县政办发〔2021〕5号)有效期限已满,需继续实施,待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后对文件进行重新修订调整。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向社会公开发布。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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