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编制依据及过程
为加快产业发展,促进园区建设不断完善,推动抚顺县经济持续发展。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抚顺县发展实际,起草编制《救兵木业和新材料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入驻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起草形成《办法》以来,先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多轮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
(一)总则
为促进落户产业园的企业迅速成长,特制定此办法,规定办法适用企业类型,为提供入驻企业的诸多服务。
(二)管理机构职责
园区管委会对产业园进行行政服务与管理,管委会授权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产业园整体相关规章制度,保障产业园良好运行。
(三)对入驻企业要求
详细表明企业入园条件和流程。园区评估企业入园条件,洽谈入园意向,待企业提交入园申请材料后,经审批,签订入园协议。
(四)安全生产
明确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五)企业管理
对企业入驻经营年限、纳税额度、场地租金提出要求,其中包括减免租金奖励等。
(六)服务管理
表明公司可以为入驻企业提供厂房及办公楼等基础设施、协助手续办理、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提供金融支持服务、维护入驻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协助解决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七)入驻企业退出
明确入驻企业退出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入驻方连续1个月无任何实质性履行协议行为的(经抚顺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延期的除外)、厂房不合规使用、入驻方安装进度停滞,经营不善,无发展前途的、租金等有关费用滞缓交付、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单项规定。由抚顺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解读单位:抚顺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解读人:李正智
联系电话:57572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