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20〕22号)精神,推进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问题为导向,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全县至少建立一个普惠性托育机构或者选择一家公立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管理
1.确保从事工作的家庭成员权益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应保障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县乡政府要对无稳定就业岗位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着力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按照政策落实休假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
3.加强育儿指导。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村(社区)医生等人员,要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家长课堂、健康讲座、电话指导、手机APP和资料宣传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
4.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积极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
(二)推进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加大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大对村(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储备项目,积极争取向上资金,通过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新建、改扩建一批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
2.资源共享,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利用村(社区)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
3.发展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在村(社区)培育壮大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充分发挥退休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等人员作用,通过村(社区)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县委、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
(三)发展多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1.全面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政府要优先支持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社会组织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县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
2.积极支持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各乡镇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
3.多方面提供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车站、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建立母婴室(哺乳室),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家政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
(四)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统筹规划发展乡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县乡政府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发展城乡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参照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在新建居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建设、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
2.机构建筑设计要符合规范标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等应以保障安全为先,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建筑场所由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母乳喂养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三部分组成。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
3.选择安全适宜的地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选择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并且远离污染源、加油(气)站、输油输气管道、高压供电走廊等地区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
(五)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强化准入管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
2.加强卫生监管。县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县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1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县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抽查抽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
3.严格安全监管。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
三、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正确认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落实财政政策。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县乡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等工作。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3.落实土地政策。县乡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4.落实税费政策。落实国家、省对村(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提供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用于提供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有关收入,可以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
附件: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部门职责分工
发改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村(社区)服务范围,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材料进行审核。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