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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版)的通知
文件号:抚县政办发〔2022〕1号    成文日期:2022-1-19 9:00:12
文件正文  
抚县政办发〔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


抚顺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吸引更多投资者创业兴业,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抚顺县行政区范围内投资新办的企业(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须纳入本县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须承诺自获得优惠政策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县,不改变在本县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第三条 本政策支持纳入国家、省、市优先和鼓励发展目录的产业项目(再生资源、光伏、风电、铁矿采选、房地产等项目除外)重点支持铁制品深加工、地板及木制品加工等工业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文旅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包含畜禽养殖深加工)和企业总部经济入驻项目。

第四条 投资标准

(一)工业产业及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本文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龙头企业通过盘活存量资源(指厂房、设备、土地等资产,下同)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3户以上项目,每户配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

(二)文旅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

(三)农产品深加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

(四)木业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第二章 投资环节支持政策

 

第五条 投资支持政策

(一)工业产业及战略新兴产业项目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下同)给予不同比例的扶持资金补助支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5亿元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无偿补助支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对现有企业发展壮大予以扶持,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额的4%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铁矿采选业除外)。

3.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至10亿元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6%给予无偿补助支持(含现有企业发展壮大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

4.对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

(二)文旅产业项目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无偿补助支持。

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6%给予无偿补助支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农产品深加工业项目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至1亿元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无偿补助支持。

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至5亿元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6%给予无偿补助支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3.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

(四)木业产业项目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至1亿元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无偿补助支持。

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至5亿元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6%给予无偿补助支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3.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  

第六条 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和确认

(一)项目前期论证。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牵头,邀请专家、政府相关部门对谋划的项目从宏观方面的产业政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社会稳定,微观方面的项目投资、技术、市场、经济效益、产业关联度、产业链延长加粗,项目落地方面的规划、土地、环保等要素支撑等领域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前期论证通过的项目,经合规性审查后,提交到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正式签订投资合同;合同中需明确项目投资周期、投资强度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投资的享受固投支持政策。

(三)项目确认。项目投产后,企业和乡镇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报告;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审计局、财政局、统计局、司法局和政府办(督考办)等县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重大项目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对企业投资项目资质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否真实有效进行确认,并提出项目扶持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 扶持资金兑现。扶持资金由县、乡(镇)两级政府按照受益比例分别承担。

 

第三章 建设环节支持政策

 

第八条 对引进项目提供“四通一平”的基础设施配套,即水、电、路、通信和场地平整(场地平整:场地是否达到平整,以土地评估结论为准)。

 

第四章 服务环节支持政策

 

第九条 对全县重点推进项目实施项目管家制度,列出项目开竣工时间表、路线图,建立项目工作专班,项目所在乡镇负总责,各职能部门严格落实服务职责,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和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条 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支持。由抚顺县协调市金融发展局和财金集团等金融部门作为担保平台,在符合担保条件的前提下,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融资问题。

 

第五章 人才引进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符合支持方向的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按照《抚顺市集聚人才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章 企业运营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全力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在提高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人力资本供应能力、金融服务能力、加工配套能力、物流服务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和保障原材料供给、降低生产要素成本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三条  符合省、市、县政府支持“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政策的项目,按照省、市、县“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培育行动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鼓励与招商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向招商中介机构购买招商服务。

第十五条 本政策与我县现行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兼得”的原则执行。同时,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不能同时享受政府补助和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中政府直投基金的支持。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违反承诺的(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本行政区、改变在本行政区纳税义务或减少投资规模),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予以撤销,企业应自迁离之日起将其已获得的支持资金返还我县,并承担支付资金利息、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已签约落地项目按照《关于印发抚顺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抚县政办〔2020〕7号)文件执行,如有与现行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2021年1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我县发布的投资、税收优惠奖励政策不再适用。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印发


名词(定义)解释

 

1.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领域。

2.固定资产投资: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变化情况。包括企业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

3.贡献额:指县、乡两级财政收入。

4.场地平整:场地是否达到平整,以土地评估结论为准。

5.落地项目:完备前期各项建设手续、已开工建设,并录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以县发改局最终认定为准。

 


 
文件解读  

《抚顺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抚顺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编制依据为: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奖补办法》,并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修订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为促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适应国家政策以及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要求,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抚顺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抚县政办〔2020〕7号)进行修订。

 

抚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20日


主办单位:抚顺县人民政府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24-57599848 Email:news@lnfsx.gov.cn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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