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抚顺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美丽的抚顺县欢迎您!  
今天是:2024年5月21日 星期二
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
扶贫信息
 
抚顺县扶贫开发项目及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扶贫办  浏览:11553次  时间:2018年7月17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号),加强扶贫开发项目及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监督管理,根据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辽脱贫发(2016)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扶贫开发项目及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扶贫办发(2017) 92号)、《关于印发抚顺市扶贫开发项目及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抚扶贫办〔2018〕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我县和全县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专项资金。扶贫开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项目(以下简称“扶贫项目”)。
    第三条 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依据为各级政府及扶贫、财政部门印发的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对象为各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扶贫项目及资金公开公示情况;
    3.县扶贫规划编制及扶贫项目库建设情况;
    4.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机制创新情况;
    5.扶贫项目及资金精准安排与实施情况;
    6.扶贫项目及资金审计、监督检查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7.扶贫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8.其他应监督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扶贫部门要加强扶贫项目的审核论证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确保扶贫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七条 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实行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围绕扶贫资金使用全过程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开展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扶贫及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实现检查计划协调、监管成果互认、数据信息共享,形成事前沟通、事中协作、事后反馈的良性工作机制。
    第九条 扶贫项目及资金检查要围绕各地扶贫工作阶段性目标,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开展。重点检查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精准、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以及资金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侵占、挥霍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严格落实扶贫资金统计报告制度。县财政、扶贫部门要及时上报财政扶贫资金统计报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相应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谁管理、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全面公开相关政策、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扶贫项目安排与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抚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真实准确地反映资金使用绩效,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积极推广使用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县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数据录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实现扶贫资金项目动态监控,客观反映扶贫项目开展、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强化监管成果应用。县、乡(镇)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督检查或抽查。对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形成的结果进行归纳总结,作为完善政策措施、优化资金分配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及时通报查处结果。县、乡(镇)相关部门对扶贫资金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督促相关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完善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抚顺县人民政府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24-57599848 Email:news@lnfsx.gov.cn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04210008          最佳分辨率:1024*768像素以上